一、关于费用分摊
1、A公司与B公司为母子公司,B公司成立后,为解决员工社保问题,A公司将其业务人员陆续转入B公司(与B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只剩下数量很少的行政人员。由此,A、B公司形成两个公司、一套人马的情况。税率相同,企业所得税25%
2、A公司要正常开展业务,不可能就靠为数不多的行政人员,因此业务人员都来自B公司,业务人员业务开展过程中经常把住宿费、餐费的发票开成A公司,有些是觉得该项业务在A公司,所以开成A公司的发票,还有些是由于以前是A公司的,现在仍习惯性的开成A公司的发票。由于发票都是外地的,不可能再让业务人员拿回去换成B公司抬头的发票了,没办法就形成了B公司的人员拿着A公司抬头的发票到A公司来报销。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A、B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B公司的人员费用部分在A公司报销,但该人员实际与A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目前A、B公司的职工薪酬等已完全分开,主要是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等费用容易混淆。下列问题,请大家讨论下:
a.公司领导觉得费用列支应该与收入配比,业务在A公司、收入在A公司,费用就应该在A公司报销,但实际上很难跟解释清楚每笔收入对应的费用开支,而且部分业务可能最后没收入或者收入短时间内无法确认;
b.税务局的态度:先后咨询了A公司税务局的税务专管员、税务科长、分管局长
税务专管员答复:B公司业务人员的费用开支,由于这些业务人员与A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雇用关系,因此,其费用开支不能在A公司列支,鉴于A\B公司的情况,B公司业务员为A公司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均在B公司报销,同时B公司与A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B公司开票给A公司形成劳务收入,这样B公司收支基本相抵,同时A公司以B公司开具的发票列支费用并支付费用,以真实反映业务情况。
税务科长答复:没必要那么复杂,B公司业务人员之前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现在就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时在A、B公司两边都发工资,这样有发工资、有劳动合同,该业务人员就可以在A公司列支费用
分管局长答复:鉴于企业的特殊情况,从他们地方税务局来说,能理解企业的困难,因此,B公司业务人员的费用可以在A公司列支,但是若总局稽查或者省局来查,就比较麻烦,就需做大量的解释工作,证明业务人员的费用与A公司业务有关联,然后根据收入、费用配比的原则,列支入A公司。但这种解释工作工作量大且很难解释的情况,若总局稽查或者省局来查,可能就存在税务风险。因此,企业若想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还是把将A、B公司费用完全分开较为妥当(A公司人员费用入A公司、B公司人员费用入B公司)。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由于母公司A成立在前,B公司成立后,多数固定资产仍在A公司账面(如B公司人员使用的电脑等办公设备),折旧也在A公司,但其实际上在为B公司生产经营服务,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把固定资产转入B公司,如何划转入B公司,怎样操作?
三、关于母子公司资金往来
母子公司之前存在零星费用垫付后归还的情况,这种情况金额小时间短,一般次月就全部清理完,问题不大。
但是有时经营需要,如B公司资金紧张,从A公司借款(A公司为自有资金),未签订借款协议,期限也在一年以内,是否可以免息借款?如果不能免息借款,是否需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借款利率?
关于母子公司资金借款,与统借统还不同,相关政策也查了些,有些说要可以免息,现在实务有好多也都是这样操作的,但是多数人的意见说不可以免息,根据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的利息收入。请大家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