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如题所述

知识产权是多种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与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一)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客体是非物质化的劳动产品,即信息类无体物。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没有一定的质量,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实在的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信息类无体物总是要通过一种物的形态表现出来。如作品内容无形的,但表现出来或者是一本书,或者一幅画,或者是通过其它人们能看见的形式表现出来。技术是无形的,但表现形式可以是产品。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计算、转让价款计算的特殊性,这些价值的定量计算问题要远比有形财产的相关问题复杂的多。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基本特征,它是探索一切知识产权问题的出发点。

(二)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法权利有四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和目的。根据权利的目的,可把民事权利分为:
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精神权利是指以非物质的精神利益为目的民事权利;所谓经济权利是指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
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中既有精神权利,也有经济权利,这与有形财产权一般主要体现经济权利内容有明显的不同。
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追求精神利益,如署名、获得荣誉奖等等;
第二,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时也是成果完成人时,其完成人身份是不能改变的,即使知识产权经过多次转让,完成人身份也不能发生变化。
知识产权从理论上说也是一种财产权,它的经济权利内容必然是不可缺少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权利的行使,可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可以转让、继承。

(三)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而产生,这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纯粹无形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所有人不能实际控制,客观上可以由多人使用,所以知识产权专有性必须通过法律确认。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想正常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无形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一般要依靠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
正因为知识产权要有国建机关认定,所以大部分知识产权的产生要经过申请和批准登记程序,如专利权、商标权等。这既有利于权利的确认,又有利于权利的管理。当然,也有一部分知识产权可以或只能自然产生而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如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

(四)权利的独占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这一点与一般有体物的所有权相类似。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

(五)权利的地域性

根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即这种所有权在不同的国家都给予确认。也就是说无论是一个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而转移的财产,还是一个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进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
知识产权则不是如此,在一国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仅在本国有效。

(六)权利的时间性

对于有形财产来说,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相应的财产权就存在,当该财产不存在时,相应的财产权就必然消失,这是合理的。
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无形财产本身是不会灭失的,如果财产不灭失独占权就存在,则就有问题了。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采取特殊的法律手段调整因纯粹无形财产
的创造、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既要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知识产权独占性与无形财产社会性的矛盾,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即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这种社会需要。 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有效期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专利法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技术秘密的保护期即是如此。
摘引自http://wenku.baidu.com/view/0f99e66927d3240c8447ef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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