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出境证明》签发工作程序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3、《〈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二、部门/岗位(人员)职责 (一)受理员: 1、受理《海员出境证明》的申请材料,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填写要求,并承担一次性告知义务; 2、负责《海员出境证明》的发放。 (二)《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管理员: 1、负责对船员申请《海员出境证明》的资格与法律、法规所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2、空白《海员出境证明》的保管; 3、负责《海员出境证明》的制作; 4、负责《海员出境证明》签发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分管局领导或授权的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 负责对船员申请《海员出境证明》的资格与法律、法规所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印章管理员:浙江海事局印章的保管和监印。 三、操作方法和步骤 (一)受理 1、受理员接受申办单位申办员送交的《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应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签发《海事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构申请; (2)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法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对申请事项属于本局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2、受理员应立即将受理后的申请材料移交《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管理员。 3、若在法定审批期限内,审批机构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提出变更有关申请事项的,视为重新提出申请。 (二)审核 1、《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管理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尽快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1)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和签注日期。 (2)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同意意见并签名和签注日期。 3、将审核完成并签注意见的申请材料交分管局领导或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批准 1、分管局领导或授权的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尽快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2、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1)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和签注日期。 (2)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签发的意见并签名和签注日期。 3、将审批完成并签注意见的申请材料交《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管理员。 (四)制作 1、《海员出境证明》制作 (1)《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管理员接收经批准签发的《海员出境证明》申请材料后,应尽快依照《海员出境证明》制作的要求、申请表内容和批准人意见制作《海员出境证明》。 (2)将制作完成的《海员出境证明》交分管局领导或授权的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到局办公室加盖行政印章,由印章管理员负责监印。 (3)在申请表上填写《海员出境证明》编号。 (4)将制作好的《海员出境证明》连同批准签发的《海员出境证明》申请材料交受理员核发。 2、签发管理员接收不予同意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申请材料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局行政印章,将申请材料交受理员。 (五)核发 1、受理员接到《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管理员送交的批准签发的《海员出境证明》申请材料及已制作好的《海员出境证明》后,应核对《海员出境证明》是否经过规定审查程序,是否符合批准人意见、申请表内容及有关制作《海员出境证明》的要求。 (1)如有不合格项,应返回相应岗位纠正,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 (2)核对无误或相应岗位纠正后,应通知申请人领取《海员出境证明》。 2、把盖章后的《海员出境证明》交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收。 3、受理员把批准签发并已核发的《海员出境证明》申请材料交《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管理员归档。 4、受理员在接收经批准不同意签发的《海员出境证明》申请材料后,应退回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盖章后的申请表;要求申请人在写明不予许可理由的《海员出境证明》申请材料退回登记簿上签收。 (六)归档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管理员应将批准签发并核发的《海员出境证明》申请材料及时归档。《海员出境证明》签发技术标准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3、《〈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海员出境证明》申请的受理、资格审查、制作和核发。 三、签发条件 (一)受理条件 下列材料齐备: 1、填妥的《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 2、出境海员名单 ; 3、海员证或其影印件; 4、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本; 5、调令(登本单位船舶); 6、其它有关材料: (1)聘用协议(所在单位与派出单位不一致); (2)船舶国籍证书; (3)不是外派到台湾渔船上工作的保证书(仅限渔业船员)。 (二)审核(审核、批准)条件 1、持有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 2、调令(登本单位船舶); 3、出境船员须持离有效期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的《海员证》 ; 4、前往香港或途经香港的船员出境,需到所持海员证签发机关办理。 (三)制作要求 1、《海员出境证明》中填写的内容必须与申请表内容和批准人意见一致; 2、《海员出境证明》应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填写应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3、所登船舶名称要写全称,船名如是外文,其字母要大写; 4、填写“签证”情况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免签”、“在境外办”和“过境签证”上将不需要的字样以横线划去,保留所需字样; 5、出境海员名单号码(No)栏应填写《海员出境证明》号码; 6、出境海员名单填写完毕后,如有空格需划上斜线; 7、应由分管局领导或授权的船员管理处负责人在《海员出境证明》的存根上签发; 8、应在《海员出境证明》主页的年月日处盖上签发机关行政章的红印,还应在主页与存根、主页与海员名单之间、各页海员名单(如超过一页)之间骑缝加盖签发机关行政章的红印。 (四)归档条件 下列归档资料齐备: 1、《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 2、出境海员名单 ; 3、海员证影印件; 4、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 5、调令(登本单位船舶); 6、其它有关材料: (1)聘用协议(所在单位与派出单位不一致)影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影印件; (3)不是外派到台湾渔船上工作的保证书(仅限渔业船员)。 (五)办结期限:当天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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