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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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本科目使用方法:  (1)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  (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5.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
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因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切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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