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的一些基本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医保卡的管理制度:

  一、 建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并配备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二、制定医保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医保办有明确的岗位 职责,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三、
建立医保管理网络,贯彻落实相关的医保规章制度。负责定期对医保业务和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协调、考核、监督,对门诊处方量、出院病历、出入院标准掌握以及出院带药情况进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监测和分析。

  四、规范医疗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按时与 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五、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病案管 理和相关业务政策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六、采取措施杜绝如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行为发 生的医疗费用,落实为参保病人医疗费用自费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标准,合理控制医
疗费用过快增长,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控制并降低住院药品占比、自费率占比,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将医疗保险各项考核指标纳入医院整体考核管理体系之中。

  八、做好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公示,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规范药 品库、费用库的对照管理,规范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络的正常通 畅运行。

  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医院医保、信息、财务、物价部门与 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沟通。

  十一、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
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规范指导检查各部门医疗保险执行情况。

  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
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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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04
一、医疗保险卡的名称和样式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的名称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正面印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字样;背面为打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卡号、磁条及空白条。空白条供持卡人填写本人地址或电话。二、医疗保险卡的制作医疗保险卡的基卡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并由市医保中心或市医保中心委托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事务中心)制成印有姓名、身份证号码、医疗保险卡卡号及写入磁条信息的成品卡。三、医疗保险卡的发放区县事务中心可通过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包括托管单位)向职工发放医疗保险卡,职工按《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注明的时间领取医疗保险卡。无托管单位的,区县事务中心可直接发给职工。新参保的在职职工,在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领取医疗保险卡。过渡期内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上旬,领取医疗保险卡,领取医疗保险卡的时间在《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注明。区县事务中心在发放医疗保险卡时应当核验,并办理签发手续。经核验有差错的暂缓发卡,并及时与市医保中心核校。四、医疗保险卡的换发职工医疗保险卡损坏时,可凭本人身份证及损坏的医疗保险卡,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更换手续。办理手续时,职工应填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补办、更换申请单》(附件一)。区县事务中心审核后应及时制卡,并发放新的医疗保险卡。损坏的医疗保险卡由区县事务中心负责收回并销毁。五、医疗保险卡的报失职工遗失医疗保险卡时,可凭本人身份证及时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报失时,职工应填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报失、撤销单》(附件二)。职工也可以向市医保中心进行电话报失。电话报失时,职工必须同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医疗保险卡卡号。市医保中心和区县事务中心接受书面报失或市医保中心接受电话报失后的1小时内停止该卡结算。职工应在办理电话报失后的48小时内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已办理书面报失或电话报失的职工,报失后又找回医疗保险卡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撤销报失手续。办理时,职工应填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报失、撤销单》。区县事务中心受理撤销报失后,应即时将撤销报失信息告知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在1小时内恢复该卡的结算。市医保中心或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报失医疗保险卡并停止该卡结算前,由于使用该卡结算医疗费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六、医疗保险卡的补发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补办医疗保险卡申请时,可按规定收取补卡费,同时发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补办、更换通知单》,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补卡之日起的第7个工作日后,职工可领取新卡。如职工中途找回医疗保险卡并办理撤销报失手续的,职工可选择使用新卡或旧卡,但已支付的补卡费不再退回。七、医疗保险卡的使用职工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急诊、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时,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按规定购药和到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零星报销医疗费时,必须出示医疗保险卡。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核验职工医疗保险卡。发现伪造、冒用医疗保险卡的,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告知市医保中心。八、其他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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