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的证人证言有无什么格式要求

我现正为一场官司作准备,需要收集一些书面的证人证言.不知有什么具体的格式要求?请问怎样的书面证人证人言才能在法庭上起到作用?

书面的证人证言没有具体的格式要求,写明具体的情况即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法律文书样式没有证人证言的格式。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要交代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等等。

2、说明与本案诉讼双方是否有利害关系(如亲戚、朋友、利益等关系,是否足以影响案件的真实性)。 

3、记录其说的相关证言、证明内容,证言的内容应为证人直接感知。

扩展资料:

证人证言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

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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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17
下面是一个格式,供阁下参考。前面的证人须知类似于真实性宣誓。

证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自己填写)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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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4-17
您好!这个没有固定的格式。 一般从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来看是这样的 。但以下需注意:

首先要交代证人的基本情况,楼上已经说的很具体了这里不赘述。 另外说明与本案诉讼双方是否有厉害关系(也就是亲戚,朋友,利益等关系,是否足以影响案件的真实性)。 再是记录其说的相关证言。注意人称就可以了。

书面内容要求:

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3个回答  2019-10-29
您好!这个没有固定的格式。
一般从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来看是这样的
。但以下需注意:
首先要交代证人的基本情况,楼上已经说的很具体了这里不赘述。
另外说明与本案诉讼双方是否有厉害关系(也就是亲戚,朋友,利益等关系,是否足以影响案件的真实性)。
再是记录其说的相关证言。注意人称就可以了。
书面内容要求:
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4个回答  2013-04-17
标题应当先写明:证人证言
然后另起一行写明: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 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
再另起一行:写明需要证明的事项,内容要明确写,时间,地点和人物的名称,以及证人看到的和经历的客观感受,要实事求是,不扩大内容,不使用猜测和推测的语言。
最后写上证明人:证人的名字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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