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5号检察院从法院撤回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察,到了5月12号补充侦查期限早过一点音讯没有,律师便到法院过问此事,主审法官的答复是中止审理,律师向其索要裁决,被法官拒绝,说是找不到被告人。律师说你找我也行,我找他也行。13号代理律师找到厅长,厅长又说被告人跑了中止审理。其实4月3号公安已找过被告人,被告人说:一年半了什么程序都过了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公安就走了。以后再也没有找过被告人。厅长还说现在他不认罪还要逮捕他,公安到处抓他呢。律师说不管中止审理也好逮捕也好总得按照法律程序给我裁定书。厅长说不给,律师便走了。根据现状司法机关这样做合法否?他们有对被告人逮捕的法律依据吗?据了解他们是没有新的证据的。法院现在恶意拖延时间应该怎么办?不宣不判不下裁定应该怎么办?只在口头上说。
可向本院院长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尽快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59条规定:“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如果发现审判人员在诉讼中违反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纪检、政法委以及人大等有关部门投诉。
判决书从送达或当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过了上诉和抗诉期限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的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二是具有强制性。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