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故意拖延不判决该怎么办

2008年3月5号检察院从法院撤回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察,到了5月12号补充侦查期限早过一点音讯没有,律师便到法院过问此事,主审法官的答复是中止审理,律师向其索要裁决,被法官拒绝,说是找不到被告人。律师说你找我也行,我找他也行。13号代理律师找到厅长,厅长又说被告人跑了中止审理。其实4月3号公安已找过被告人,被告人说:一年半了什么程序都过了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公安就走了。以后再也没有找过被告人。厅长还说现在他不认罪还要逮捕他,公安到处抓他呢。律师说不管中止审理也好逮捕也好总得按照法律程序给我裁定书。厅长说不给,律师便走了。根据现状司法机关这样做合法否?他们有对被告人逮捕的法律依据吗?据了解他们是没有新的证据的。法院现在恶意拖延时间应该怎么办?不宣不判不下裁定应该怎么办?只在口头上说。

可向本院院长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尽快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59条规定:“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如果发现审判人员在诉讼中违反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纪检、政法委以及人大等有关部门投诉。

扩展资料

判决书从送达或当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过了上诉和抗诉期限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的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二是具有强制性。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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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法院故意拖延的,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合法.你是真律师么
1,4月3号公安已找过被告人,以后再也没有找过被告人。你不知道有的案字找不到被告人是不能判的么.
2,厅长还说现在他不认罪还要逮捕他,这肯定是气话,只要不是刑事案件警察才`不管了,抓人是警察的事
3,没有新的证据又找到被告人,可中止审理,等找到被告人在审理
4,应该给你中止审理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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