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产生的利息不可以用作业务费用。
1、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利息是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产生的利息。
2、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收支核算的银行账户。
3、事业单位业务费
指用于
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
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笔墨纸张、清扫用具等)、邮电费、水电费、会议费、公用取暖费、
差旅费、培训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用油和燃料费、场地车船租赁费、公路养路费等及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费支出。
4、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用于支出的内容
(1)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建设,包括系统软件开发、完善,硬件设备购置、维修,系统运行维护等;
(2)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代办手续费;
(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业务经费补助,包括有关会议、培训、宣传、调研、资料印刷、必要的
交通工具购置、奖励以及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等费用补助;
(4)其它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的支出。
5、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讲求效益、力求节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