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李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邻居王某代管,

言明代管三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能出卖。三年以后,李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所以,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让其代管。王某向张某表明该房所有权属李某,不可出卖。1997年,承租人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卫某。由于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卫某诉诸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中李某回国,得知张某与卫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的主张。
问:李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诉讼地位?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谢谢!!
可以进行解析吗?

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其可以独立主张对于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独立请求权人,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可以同时行使对于原被告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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