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明代管三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能出卖。三年以后,李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所以,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让其代管。王某向张某表明该房所有权属李某,不可出卖。1997年,承租人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卫某。由于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卫某诉诸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中李某回国,得知张某与卫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的主张。
问:李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诉讼地位?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谢谢!!
可以进行解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