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多边贸易组织的关系

论述题,700字以上

  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多边贸易组织的关系

  区域性规则对多边体制之影响,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双面性,具体体现为:

  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具有积极影响。它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同样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标,一定程度上对多边贸易体制起补充作用。服务贸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所谓“贸易创造”,即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后,国内成本高的服务为其他成员国成本低的服务所代替,原来由本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从区域内其他成员国进口,新的贸易得到“创造”。由于从其他成员国进口成本低的服务代替原来成本高的服务,该国就可以把原来生产成本高的资源转向生产成本低的服务,从而获得收益。自由贸易可以使全世界的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而区域经济一体化至少在区域成员国之间取消彼此间的贸易限制,虽然对外实行较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也不失为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次优”选择。(2)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可以实现将已取得的区域内服务贸易自由安排制度化,抵制区域内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由于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其多元化、国际化的趋势加强,更由于服务贸易对世界各国经济重要性的日益提高,使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各国的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是否开放本国的服务业市场,服务业不具明显比较优势的国家大多举棋不定。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大量存在于各国国内法层面,对国际服务贸易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产生最直接最广泛的影响。国内立法者贸易政策取向较易受相关利益集团之影响,其摇摆不定阻碍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通过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各成员国间已采取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锁定,藉国际条约之力量抵制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防止各国立场的倒退,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制定及实施,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起到“实验田”的作用。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之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澳新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已就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规定。这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认识,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虑,为多边规则的达成和实施提供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同时,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尤其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先例。服务贸易理事会十分重视区域性协定项下相关规则的研究以资借鉴。例如,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小组就曾应世贸组织秘书长之要求,就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进行考查,分别就其程序性规则和实体规则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以作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相关规则之参考。

  2、区域主义为实现本地区的贸易利益最大化,对区域外成员多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1)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次优选择,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服务贸易领域尤为突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对非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其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被“贸易转移”效应所抵消。所谓“贸易转移”是指由于区域性集团内部取消贸易壁垒,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会使原来从区域外国家进口的服务转由区域内成员国进口,产生了贸易转移。这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给世界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势不可挡,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块状”的区域性市场及相应的一体化规则人为地将无边界的技术区域化,对全球及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将带来消极影响。当今世界,电信服务、金融服务和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在统一的全球大市场内进行,地理上的距离已不足为障。在这一无边界的信息时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已不足以促进甚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经济全球化进程。(2)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中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尤其是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解决第三国“搭便车”乘机享受区域内部服务贸易自由化之便利,皆有严格之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地规则除了产生贸易限制作用外,其管理也徒增行政负担及带给厂商额外的取证及举证成本,《欧共体罗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澳新服务贸易议定书》以原产地规则来判定服务提供者之“原产地”(国籍),用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区域安排之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在欧美等国平均实际有效税率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其贸易限制效果,相对已较轻微。服务贸易的歧视待遇,不仅出现在市场进入方面,而且存在于产品进入后之国民待遇中,而使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实施歧视性待遇之意义远大于货物贸易,换言之,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之贸易限制较货物贸易为大。因而,服务原产地规则容易被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利用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工具,背离了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另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将与世贸组织的管辖权发生冲突。(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拉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差距。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议数量剧增的原因除提高地区经济效益与加强合作以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在竞争日益剧烈的国际市场上发挥地区优势保证地区利益。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多个回合的谈判,全球关税税率已大为降低,然而,各区域间各不相同的规则、标准及原产地规则构成了新的区域间壁垒。更令人担忧的是,美国及欧盟作为世界上两大主要的经济力量,正是这种争夺世界市场竞争的始作俑者,二者均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其加强对世界市场争夺的重要工具,相互较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广度和深度。从现今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来看,呈现出以美欧为轴心不断向外辐射扩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美欧处于这一格局的中心,操纵着游戏规则,而发展中国家处于外围,最不发达国家往往被排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之外。在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更不能同日而语,就服务贸易达成区域性安排也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之间。目前已达成的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进一步增强了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更处于劣势地位。欧美皆已是成熟服务经济,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尤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之金融服务及电讯服务方面,其共识使《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附件得以顺利通过,而针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之劳动、雇佣服务自由化却又强制给予封杀。

  综合以上分析,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多边贸易体制可谓利弊兼具。从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无论是目前还是将来,世界经济中的集团化和全球化并不是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而是两种趋势并存,共同发展。基于国际社会的现实,在区域贸易协议与多边贸易体制(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系上,世界贸易组织确认了区域性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同时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首要的和主导的地位,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置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之中。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作为国际服务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但不能取代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处理二者关系的正确途径是:区域全球化而非全球区域化。如何约束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消除其负面效应,使其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是世贸组织面临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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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6-27
20世纪80年代以来,区域化和全球化的相互促进和交替发展成为了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基本特征。一方面,WTO的创建和运行,不断地促进着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各种形式的区域经济集团也在世界各地蓬勃发展,掀起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热潮。无论是加入WTO还是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都是各国出于自己国家的利益考虑,为实现特定的战略目标而作出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选择。因此,就目前国际贸易摩擦日趋激烈化的情况下,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对WTO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的背景及内涵

1.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的背景。区域经济一体化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以来呈迅猛发展趋势,到现在经过50多年的发展,目前可以说区域组织已经遍布全球。总的来讲,区域经济—体化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微观原因:①实现规模经济,增强竞争实力;②要素自由流动,提高经济效率;③防御战略,形成集团。(2)宏观原因:①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曰益密切,相互依存曰益加深;②科技革命推动生产力极大提高,客观上需要跨越国界,走向经济联合;③国际市场竞争激烈,贸易保护主义加剧。

2.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经济学的一个主要范畴,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概念。其实质就是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区域经济原则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组织专业化生产和分工协作,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优势互补、联合协作,联接并形成为一个利益命运共同体,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WTO的积极影响

区域经济一体化新热潮为WTO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促进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它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1.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补充。区域经济一体化更易协调各方的立场和利益,做出令各方都能得到满足的安排,使有关参加方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暂无法实现的自由化利益在小范围内实现。

2.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作为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试验场”。 区域经济一体化奉行较少国家间的互惠原则,这使得区域内的自由化协议易于达成,成果易于评估。通过这样小范围的“试验”,就可以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大有裨益的经验教训,为国际贸易自由化提供可供借鉴的先例。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WTO发展并走向成熟的中间环节,有助于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向更深层次发展。

3.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成员的一致性行动可以推动多边贸易谈判进程的顺利进行,达到相应的谈判目标。区域贸易协定(RTAs)构建基础的拓展和深化使得更多的国家在诸多方面都有了共同利益。一方面,广大的成员基础意味着多边贸易谈判实际上不是在100多个国家间进行,而是由几大区域国家集团主导;另一方面,成员间广泛的共同利益能更有力地保障区域内部的一致行动。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对WTO的挑战

我们在看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负面影响,对WTO提出的挑战:

1.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成员国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更加难以妥协。一方面,国家个体的谈判自主性因其背后区域集团的存在而受到限制,身份的交错重叠也使单个国家面临更复杂的利益取舍,谈判立场趋于保守;另一方面,几大国家集团实力相当,一旦形成对峙,多边贸易谈判就很容易陷入僵局。

2.WTO中的“授权条款”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之间建立区域贸易协定时,可利用“授权条款”的规定给予区域内成员更优惠的待遇。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有时可能成为规避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工具,削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多边性。

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标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具有潜在的干扰性。传统区域贸易协定(RTAs)的区内外歧视待遇与WTO非歧视原则的矛盾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日益复杂并深化。区域贸易协定(RTAs)多样化发展的一个结果就是,全球范围内缺少统一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总而言之,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其正面的积极影响是主要的,负面的消极的影响是次要的,。因此,WTO要进一步加强对区域经济集团的监督和约束,协调好各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改进和完善其倡导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同时,各区域经济集团也要不断扩大自身的对外开放程度,将自身运作纳入WTO的监控范围,充分发挥集团经济的优势和特长。只有如此,才能尽量消除或减少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负面影响,使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成为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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