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出现最终的结算价低于合同价的情况,是按实际结算付,还是合同价付呢?比如合同价为1000万,实际工程最终结算只用了800万,那么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是1000万还是按实际发生的800万付呢?
那200万如果是施工单位通过改进工艺、节约管理成本等各项措施节约下来的,算不算是施工单位的利润,所以应该按照合同价1000万支付给施工单位?
如果结算价超过了合同价,那么是否应该支付超出的部分呢?假使工程没有变更,工期正常,是因为施工单位自己管理或者其它一般原因不善导致超出,可以不支付超出部分吗?比如材料价格的波动,当时合同又是闭口合同,理论上可以不支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