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工程合同价与最终结算价问题?

假如出现最终的结算价低于合同价的情况,是按实际结算付,还是合同价付呢?比如合同价为1000万,实际工程最终结算只用了800万,那么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是1000万还是按实际发生的800万付呢?
那200万如果是施工单位通过改进工艺、节约管理成本等各项措施节约下来的,算不算是施工单位的利润,所以应该按照合同价1000万支付给施工单位?
如果结算价超过了合同价,那么是否应该支付超出的部分呢?假使工程没有变更,工期正常,是因为施工单位自己管理或者其它一般原因不善导致超出,可以不支付超出部分吗?比如材料价格的波动,当时合同又是闭口合同,理论上可以不支付吗?

这要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如果是固定包干总价,则经设计变更增减费用之后其他不予扣除,实际上不变更就是按包干总价支付。如果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计算,则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价。

如果施工单位通过技术改进节约了施工成本,首先要看技术改进措施是否业主方的同意,如已同意则按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处理,双方按约定分成或者无约定对半合理分成。如果没有经过业主方或者监理方的同意,竣工验收业主和监理又无异议的,则全部由承包商享有。如竣工验收时业主和监理提出异议的,按承包商擅自变更处理,节约的成本费用由业主方在结算中全额扣回,除非这些技术改进并没有改变原设计。后一种情况,业主方在得利的情况下一般会接受一个相对合适的分成提议。

结算价超出,如是施工单位管理造成,业主肯定不会承担支付责任。至于市场风险部分的价款,这要看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

对于闭口价格工程,市场价格的波动理论上还是有可能调整的。这要承包商提供市场风险属于承包商无法预计风险范畴的证据。最好是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专门文件,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也行。其他的就很难说了,说道理小额还行,如数额巨大业主方决不可能接受,即使诉诸法律也很难打得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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