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8-21
9、 州宪法
跟美国宪法一样,但不同于印度宪法,澳大利亚宪法不包括州政府的组织结构。关于州的问题,它仅作了一些一般的规定。宪法第106条写道:“澳联邦各州的宪法要服从本宪法,继续尽可能地承认或确立州根据州宪法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作些改变。”州宪法采用英国法律的血统,而且在宪法类型上大大地不同于联邦宪法。为了使全澳大利亚六州的宪法得到一个全面的了解,人们不得不重温一系列的英国法律。各州必须随时加强它们的整个法律,制定一个单一的“宪法法案”。因而,南澳大利亚宪法法案于1961年修改再版,塔斯玛尼亚宪法法案颁布于1959年,新南威尔士于1957年,维多利亚于1958年,昆士兰于1962年,西澳大利亚于1967年先后颁布了宪法法案。这些州宪法在内容的长短和所包括的法律内容大不相同。如塔斯玛尼亚宪法法案有46条,维多利亚宪法有478条。各州宪法比联邦宪法简单灵活。
因而,像印度宪法一样,澳大利亚宪法是英国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混合体。它是一个按联邦方案建立的议会民主政体,但又不同于印度宪法,澳大利亚的州有自己的宪法,而且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正。
第2个回答 2013-08-21
诚惶诚恐地依赖仁慈、全能上帝的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马斯尼亚人民,一致同意在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和本部宪法之下,联合成为一不可分离的联邦国家。
并且,为便利于允许其它澳大利西亚殖民地和女王所有的地区加入联邦国家:
由此,谨以最杰出尊贵的女王陛下的名义,经由上院精神和世俗主教和下院的建议和同意,即由本届国会和以国会的权力,规定如下:
1.本部法律可以称为澳大利亚联邦基本法。
2.涉及女王的法律条款应在联合王国主权下延伸至女王陛下的继承者。
3.女王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应在本法指定的日期当天之内或一天以后、至迟不超过在本法通过的一年以后,依法声明,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马斯尼亚人民,同时以及西澳大利亚人民,如果西澳大利亚人民同意并经女王陛下恩准,应在澳大利亚联邦的名义下结成一联邦同盟。但女王可以在声明之后的任何时间里为联邦任命一位总督。
4.在指定的日期当天或以后,联邦应当建立,宪法应当生效。但在本宪法通过后,各殖民地的议会应当随时制定本法生效后应当实行的法律。
5.本法和其它所有由联邦议会在宪法之下制定的法律,不管任何州的法律中有任何其它规定,都应对各州和联邦各地的法院、法官和人民具有约束力,并且,联邦的法律应对除女王的舰船以外的所有英国船只以及那些第一次结关港或目的地港属于联邦的船只具有强制力。
6.“联邦”是指按本法所建立的澳大利亚联邦。
“州”是指新南威尔士、新西兰、昆士兰、塔斯马尼亚、维多利亚、西澳大利亚和南澳大利亚、包括南澳大利亚的北部地区,作为现在是联邦的组成部分的这些殖民地,以及那些可以被允许加入联邦的州或将由联邦设立州的那些地区;联邦的上述部分都可被称为“一个州”。
“创始州”是指那些在建立联邦时已作为联邦一部分的那些州。
7.撤销1885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法,但并不影响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所通过的在设立联邦时仍有效力和强制力的法律。
联邦国会可以撤销任何州的、以及不是州的殖民地的法律。
8.本法通过后,1895年殖民地边界法不得适用于任何一个成为联邦的州的殖民地;但在该法上,联邦应被视为自治的殖民地。
9.联邦宪法如下:
联邦宪法:
第一章 国会
第二章 政府
第三章 司法
第四章 财政、贸易
第五章 州
第六章 新州
第七章 其它
第八章 宪法的修改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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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会
第一节 总 纲
第一条:联邦的立法权授予联邦国会,联邦国会由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并由此以后称之为“国会”或“联邦国会”。
第二条:
女王任命的总督为尊贵女王在联邦的代表,在女王恩准的期间,有权按照本宪法在联邦享有和行使由尊贵的女王陛下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除国会有另外的规定,每年应从联邦固定的税收中要支付作为总督的年薪,其数额为一万英镑。
总督的薪俸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变更。
第四条:
宪法与总督有关的条款适用于现任总督,也适用于女王任命的管理联邦政府的人员,但无论任何其它职位的人在其管理联邦政府期间都无权因兼职从联邦另外领取任何薪俸。
第五条:总督可以指定其认为召开国会的适宜时间,并有权随时通过声明或其它方式,宣布国会闭会,或以同样的方式解散众议院。
在每次普选之后,从指定的那一天开始,至迟在三十天以内,应召集国会开会,以回复令状。
联邦建立以后的6个月之内,应当召集国会开会。
第六条:每届国会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会议,因此,上一届国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与下一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之间不得间隔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