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澳大利亚宪法的历史和背景

关于澳大利亚宪法的详细背景和历史,比如说联邦政府的成立和他们独立州所拥有的权利等等....

澳大利亚宪法的历史背景

  权力的转移

  1901年前,澳大利亚是一个英国殖民地的自治领。1850年《澳大利亚殖民地政府法案》是权力转移给殖民地的主要法规。法案确立了立法委员会,并赋予立法委员会规定地方立法机构的权力,规定立法机构成员的特权和资格。该法案也赋予这些立法机构为“和平、福利和各个殖民地的良好政府”制定法律的普遍权力,包括修改各自宪法的权力。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和塔斯玛尼亚相应地起草了宪法、建立了两院制立法机构。根据1855年新南威尔士宪法法案规定的委员会命令,1859年分立的昆兰士建立了两院制立法机构。西澳大利亚于1890年获得了自治。

  自1855年起,英国议会通过了很多法案,允许澳大利亚立法机关对以前的“英帝国方针”附带性的突发事件采取行动。这些法案中最重要的是1855年的殖民地法律效力法案,该法案规定,殖民地法律并不被认为是无效的,因为这些殖民地法律与英国法律不协调,包括没有制定法律或英国基本法令在内。无效会致使殖民地立法制定的法律与适用于殖民地的英国法令或制定法不一致的问题。由于仅仅有几部英国法律在殖民地适用,而且因为殖民地立法机关拥有制定和平、福利和良好政府的普遍权力,在英国立法机关或殖民地宪法中行使权力不会受到任何制止,因而殖民地立法机关是在英国主权意识中的最高立法机关。

  由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黄金热引起的新人口的大量涌入和随之而来的经济发展,选举权的扩大和民主改革开始形成的压力,这种压力遭到希望为财产保留特殊政治地位的保守派的抵制。到1900年,虽然所有殖民地采纳了秘密投票的方法,年满21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但这项任务的完成在政治和宪法发展中是不平坦的。

  趋于联邦制的思想

  在六个殖民地从英国分立出来并彼此独立的期间,一些呼声要求,根据地理条件、共同的血统和文化、外交和国防事务、经济利益和实际方便,在殖民地间形成一种一致行动的需要,甚至组成一个正式联盟。然而,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殖民主义者第一次在几个殖民地里专门建立了代议制的和责任制政府,而且几乎对澳大利亚当局产生了怀疑,原因是权力受伦敦的控制。最闻名和对澳大利亚联邦形式最经常的倡导者是享利。帕克斯(18015-1896),他把这种形式描绘成一个巨大的自我教育的智囊团泰坦(传说曾统治世界巨人族的一成员)。他从1854年至1896年死时一直在新南威尔士议会工作,几次成为部长,五次出任总理。联邦的另一个倡导者是苏莫尔。沃克格里菲斯(1843-1920),他1872年进入昆士兰议会,而且多次担任部长职务。帕克斯和格里菲斯率先领导掀起联邦运动:帕克斯提供言论,格里菲斯提供宪法知识。

  六个澳大利亚政府会议于1883年在悉尼举行,讨论针对法国和德国在南海域开拓殖民地,获取财富而采取的共同行动。该会议同意建立一个澳大利亚联邦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每个自治殖民地的两名代表和每个英王殖民地的一名代表组成。它有权处理海上防卫、与太平洋各岛的关系、罪犯的流入和诸如加入殖民地的其它各种事务。然而,该委员会没有赋予独立的财政资源,也没有任何行政权力。英国议制定了1855年澳大利亚联邦委员会法案,为联邦制的产生提供了立法框架。然而联邦委员会并没有完成其目标。新南威尔士和新西兰不加入联邦委员会。1889年南澳大利亚加入,两年仅仅加入一个。帕克斯最初赞成联邦委员会,后又因需要一个更加强大的联邦而改变其主意。然而该委员会能使殖民地领导人汇集在一起共同讨论,证明了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的必要性。如果澳大利亚想成为一个国家,联邦制是一个不可改变的类型。

  到目前,帕克斯这个澳大利亚的政治元老,曾在一次会议上向澳大利亚政府呼吁,考虑建立真正的联邦制的必要性。他的积极建议导致了1890年2月在墨尔本召开会议。会议有来自六个澳大利亚地区的代表和新西兰政府的代表参加。这是一次极其重要的集会。在强调了建立殖民地联盟的重要性后,根据各殖民地政府的原则,在立法机构和政府的领导之下,会议要求立法机构和政府成员要获得其代表机关的提名任命,并出席会议,审议和报告联邦宪法方案。

  1891年3月2日,在悉尼,帕克斯以总统的身份领导召开了一次会议。会议要求建立一个新的两院制议会的权力机构和一个由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的责任制政府。会议建议使总督成为一个象征性的首脑,联邦法院审理所有的澳大利亚上诉讼案件。联邦当局被赋予了规定各州未明确规定行使的特殊权力。起草的宪法议案于4月9日正式通过。

  然而,由于经济萧条和1890-1895年银行破产,引起政治家们的注意,联邦思想失去了活力。劳工领导人也怀疑联邦方案,因为他们把联邦主义看作是中间阶级追求资本主义目标的热情。当然,联邦主义的事业并没有完全消失。它通过普遍盛行的运动保持其生机活力,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教育和宣传运动。巴顿领导的联邦党联盟和有影响力的领导人约翰。奎克领导的澳大利亚民间联盟,使联邦事业保持生机活力。1893年7月31日在科洛瓦召开了联邦联盟大会。这次会议决定,会议召开应由通过普选产生的代表组成。相应地,第二次澳大利亚全国会议于1897年3月22日在阿得雷德开始举行。这次大会推举金斯顿为总督,巴顿为领导人。巴顿提出了一系列的总决议案。这些决议案与1891年帕克斯的极为相似。3月31日的决议任命了委员会去处理宪法、财政法案和司法法案。这次会议的全体成员在委员会中都有分工。宪法委员会最为重要,任命巴顿主持起草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于4月8日和12日呈交了报告,巴顿向大会介绍了草案。4月22日大会休会。大会使五个参加的州能够审议宪法草案。1897年9月2日,大会重新开会审议各州的建议,9月24日再次休会。1898年1月20日又重新开会,最后一次会议于3月17日结束。这样,一个联邦议案正式获得通过,并送交全民投票表决。

  该议案首先在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和塔斯玛尼亚的公民投票中表决通过。该法案在南威尔士经过公民投票时未获通过。一个各州总理会议从1891年1月29至2月2日在墨尔本举行,讨论陷入僵局。新南威尔士的反对党提出了一些要求,只好对议案起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接着于1899年4-7月在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和塔斯玛尼亚举行了新的公民投票,这些州获得了以压倒多数的赞成票通过。昆士兰于1899年9月举行了一次公民投票,也获得了勉强多数赞成。西澳大利亚还要求作些让步。对于这一点,英国政府暗示,即使西澳大利亚没有同意,也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通过联邦议案。

  联邦的创制

  1900年3月代表们到达伦敦,提出了宪法草案。殖民大巨约瑟夫。张伯伦,于1900年3月14日在英国议会提交了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案。该法案终于于1900年7月5日获得通过,于7月9日得到女王同意。同时,西澳大利亚议会也使议案获得通过。7月31日,它的投票人通过了公民投票表决。9月17日女王宣布,1901年1月1日,澳大利亚联邦成立,把原来的六个澳大利亚殖民地作为联邦的最早的州。目前的澳大利亚宪法是1900年的澳大利亚联邦法案,以后进行了不时的修改作为宪法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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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1
9、 州宪法

  跟美国宪法一样,但不同于印度宪法,澳大利亚宪法不包括州政府的组织结构。关于州的问题,它仅作了一些一般的规定。宪法第106条写道:“澳联邦各州的宪法要服从本宪法,继续尽可能地承认或确立州根据州宪法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作些改变。”州宪法采用英国法律的血统,而且在宪法类型上大大地不同于联邦宪法。为了使全澳大利亚六州的宪法得到一个全面的了解,人们不得不重温一系列的英国法律。各州必须随时加强它们的整个法律,制定一个单一的“宪法法案”。因而,南澳大利亚宪法法案于1961年修改再版,塔斯玛尼亚宪法法案颁布于1959年,新南威尔士于1957年,维多利亚于1958年,昆士兰于1962年,西澳大利亚于1967年先后颁布了宪法法案。这些州宪法在内容的长短和所包括的法律内容大不相同。如塔斯玛尼亚宪法法案有46条,维多利亚宪法有478条。各州宪法比联邦宪法简单灵活。

  因而,像印度宪法一样,澳大利亚宪法是英国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混合体。它是一个按联邦方案建立的议会民主政体,但又不同于印度宪法,澳大利亚的州有自己的宪法,而且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正。
第2个回答  2013-08-21
诚惶诚恐地依赖仁慈、全能上帝的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马斯尼亚人民,一致同意在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和本部宪法之下,联合成为一不可分离的联邦国家。
并且,为便利于允许其它澳大利西亚殖民地和女王所有的地区加入联邦国家:
由此,谨以最杰出尊贵的女王陛下的名义,经由上院精神和世俗主教和下院的建议和同意,即由本届国会和以国会的权力,规定如下:

1.本部法律可以称为澳大利亚联邦基本法。
  2.涉及女王的法律条款应在联合王国主权下延伸至女王陛下的继承者。

  3.女王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应在本法指定的日期当天之内或一天以后、至迟不超过在本法通过的一年以后,依法声明,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马斯尼亚人民,同时以及西澳大利亚人民,如果西澳大利亚人民同意并经女王陛下恩准,应在澳大利亚联邦的名义下结成一联邦同盟。但女王可以在声明之后的任何时间里为联邦任命一位总督。

  4.在指定的日期当天或以后,联邦应当建立,宪法应当生效。但在本宪法通过后,各殖民地的议会应当随时制定本法生效后应当实行的法律。

  5.本法和其它所有由联邦议会在宪法之下制定的法律,不管任何州的法律中有任何其它规定,都应对各州和联邦各地的法院、法官和人民具有约束力,并且,联邦的法律应对除女王的舰船以外的所有英国船只以及那些第一次结关港或目的地港属于联邦的船只具有强制力。

  6.“联邦”是指按本法所建立的澳大利亚联邦。

  “州”是指新南威尔士、新西兰、昆士兰、塔斯马尼亚、维多利亚、西澳大利亚和南澳大利亚、包括南澳大利亚的北部地区,作为现在是联邦的组成部分的这些殖民地,以及那些可以被允许加入联邦的州或将由联邦设立州的那些地区;联邦的上述部分都可被称为“一个州”。

  “创始州”是指那些在建立联邦时已作为联邦一部分的那些州。

  7.撤销1885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法,但并不影响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所通过的在设立联邦时仍有效力和强制力的法律。

  联邦国会可以撤销任何州的、以及不是州的殖民地的法律。

  8.本法通过后,1895年殖民地边界法不得适用于任何一个成为联邦的州的殖民地;但在该法上,联邦应被视为自治的殖民地。

  9.联邦宪法如下:

  联邦宪法:

  第一章 国会

  第二章 政府

  第三章 司法

  第四章 财政、贸易

  第五章 州

  第六章 新州

  第七章 其它

  第八章 宪法的修改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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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国会

  第一节 总 纲

  第一条:联邦的立法权授予联邦国会,联邦国会由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并由此以后称之为“国会”或“联邦国会”。

  第二条:

  女王任命的总督为尊贵女王在联邦的代表,在女王恩准的期间,有权按照本宪法在联邦享有和行使由尊贵的女王陛下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除国会有另外的规定,每年应从联邦固定的税收中要支付作为总督的年薪,其数额为一万英镑。

  总督的薪俸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变更。

  第四条:

  宪法与总督有关的条款适用于现任总督,也适用于女王任命的管理联邦政府的人员,但无论任何其它职位的人在其管理联邦政府期间都无权因兼职从联邦另外领取任何薪俸。

  第五条:总督可以指定其认为召开国会的适宜时间,并有权随时通过声明或其它方式,宣布国会闭会,或以同样的方式解散众议院。

  在每次普选之后,从指定的那一天开始,至迟在三十天以内,应召集国会开会,以回复令状。

  联邦建立以后的6个月之内,应当召集国会开会。

  第六条:每届国会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会议,因此,上一届国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与下一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之间不得间隔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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