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公布物业费欠缴名单是否侵权?

诚心向有专业知识的朋友请教下列问题:
1.物业公司将欠缴物业费的名单在小区大门口进行张贴公布否侵犯业主的名誉权?公布的内容包括欠缴物业费的楼号,业主姓名,欠缴金额等.
2.小区部分单元的电子对讲门坏了,物业公司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也没有跟相关业主商量,自己就不知道从哪里找了一个个体公司来把电子门修了,然后列张所谓费用清单就要业主交钱.请问业主是否可以拒绝交这笔钱?(小区没有公共维修基金)
3.今年四月小区物业擅自从小区撤走了一个多星期,造成在撤走期间小区路灯、电杆等被外来人员损坏.现在物业公司又回来了,损坏的小区公共设施的修复费用是否仍应由业主承担?(至于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为什么可以走了又来,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http://user.qzone.qq.com/9992061之《天下居然还有这种事》)

再次诚心诚意的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朋友帮帮忙,如果有相关的条例条文更好!!奉上100分,急盼回复!!谢谢!!
谢谢两位的回答,可以的话两位能补充一下相关的文件名称吗?谢谢!另外,二楼提到的的政府批文,不知道我是不是没有写清楚,那个批文是说让已撒走的公司回来,他们在走的时候是没有任何东西的.

1.回答.不违权.当业主欠款,在找不到人,或者逾期不交的话.公司有权利张贴在公布栏.

2.回答:可以拒绝.物业公司在没有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做决定.对于这笔钱的用处,和所修物品到底多少钱的问题上,物业公司存在欺骗业主行为.所以有权不交.

3.回答:不应该由业主承担.

在执行期间.物业公司无权私自搬走或关门.在物品公司搬走之前需要与业务协商,并解除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私自搬走期间.小区内所造成的损失,全部应由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7-05
1、不能公布业主的姓名,最多只能公布室号和欠费金额。至少上海是这样规定的。
2、关于修门的钱该不该交,我觉得不能一句话说死,楼上的说可以不交,那难道这笔费用就要物业公司出?毕竟门已经修好了,受益的还是业主,如果说不能不交,业主也不愿意。我觉得应该多相互沟通,针对这件事,物业公司虽犯的错误不是原则性的,只是工作方法有问题,但还是要认真检讨,杜绝发生。
3、看了你的连接《天下居然还有这事》,这能算擅自离开吗?你不是说有政府的批文的吗?如果真的是政府批准撤离,那责任不在物业公司,反之物业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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