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心向有专业知识的朋友请教下列问题:
1.物业公司将欠缴物业费的名单在小区大门口进行张贴公布否侵犯业主的名誉权?公布的内容包括欠缴物业费的楼号,业主姓名,欠缴金额等.
2.小区部分单元的电子对讲门坏了,物业公司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也没有跟相关业主商量,自己就不知道从哪里找了一个个体公司来把电子门修了,然后列张所谓费用清单就要业主交钱.请问业主是否可以拒绝交这笔钱?(小区没有公共维修基金)
3.今年四月小区物业擅自从小区撤走了一个多星期,造成在撤走期间小区路灯、电杆等被外来人员损坏.现在物业公司又回来了,损坏的小区公共设施的修复费用是否仍应由业主承担?(至于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为什么可以走了又来,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http://user.qzone.qq.com/9992061之《天下居然还有这种事》)
再次诚心诚意的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朋友帮帮忙,如果有相关的条例条文更好!!奉上100分,急盼回复!!谢谢!!
谢谢两位的回答,可以的话两位能补充一下相关的文件名称吗?谢谢!另外,二楼提到的的政府批文,不知道我是不是没有写清楚,那个批文是说让已撒走的公司回来,他们在走的时候是没有任何东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