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走保险给对方修车是否一定要走对方指定4S店修理?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我家车出了交通事故,警察判我们全责,我们负责给对方修车走我们的保险.但我们保险金额是十万,对方找了个4S店如果定损超过十万,是否有规定必须走对方找的地方修车.是否必须按对方的要求修车.如果我们和保险公司有异议,比如但对方对方要求换车身但保险公司认为可以修没必要一定换,坚持换是否就一定要按对方要求.如果定损超过十万我们能否自己找专营店或修理厂给对方修车.是否一定要到对方指定的4s店修理.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走保险给对方修车不一定要走对方指定4S店修理。

如果第三者是机动车,则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第三者同意与车主一同前往车主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则当场不必支付第三者任何现金!

第二、如果第三者要求去自己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也就是说第三者将与车主去不同的修理厂进行车辆修理时,则第三者可能要求车主在事故现场先支付一部分修理费用,或称押金或定金。

也就是说,在给对方车辆修理时可以选择对方指定的4S店,也可以协商双方都同意的一个维修店,重点是协商处理解决。

所以,走保险给对方修车不一定要走对方指定4S店修理,如果能协商好,走其他维修店也可以。

扩展资料:

提醒

1、第三者车辆修理完毕后,车主必须先将修理费交付给第三者或其选择的修理厂,然后拿到第三者的修理发票及维修明细才能进行保险索赔的,如果事后第三者不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找不到第三者时,第三者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是不能赔付的

2、虽然上文提到在现场掏钱时,要第三者立收据,虽说这种收据是不能作为赔偿依据的,但是这种收据至少可以避免第三者事后不认账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险理赔流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7-14

如果第三者是机动车,则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第三者同意与车主一同前往车主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则当场不必支付第三者任何现金!

第二、如果第三者要求去自己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也就是说第三者将与车主去不同的修理厂进行车辆修理时,则第三者可能要求车主在事故现场先支付一部分修理费用,或称押金或定金

也就是说,在给对方车辆修理时可以选择对方指定的4S店,也可以协商双方都同意的一个维修店,重点是协商处理解决。

至于修什么怎么修,不是车主说了算的,要有保险公司和修理厂协商,以最终定损为准。保险公司原则是能修不换。就是说车身坏了,4S说可以修,保险公司就会赔付修车体,车主要求不修,换新的,保险公司是不会同意的。

如果超过了保险金额,要和修理厂商量,看超出多少,能不能尽量少的修好车。因为超出部分要你自费付给车主的。如果不付,车主会起诉法院要求你赔偿。另外,如果对方要求你多负担车辆买卖估价损失,法院也是会支持的。

扩展资料:

异地理赔

报案,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热线服务报案,这是办理异地车险理赔必走的流程,关系到车主是否可以享受到理赔服务,报案时间的早晚,也会直接影响到理赔时间的快慢。

查勘、定损,事故发生地就近的保险公司网点工作人员进行查堪和定损,这是理赔的关键之处。

核价、核损。

投保人将理赔资料递交到保险公司网点,由工作人员将资料上传至车险理赔工作管理系统中。

理赔人员从接收到材料开始进行审查、理算、核赔。

投保人可到就近网点领取赔款或通过转账方式获得理赔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险理赔流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7-14

如果有保险公司赔偿,那么对方的指定的修车点应该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且关于修车费用,必须取得保险员定损要求,复合规定的才可以,否则还是不允许的。

如果不走保险,由你自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方要求去4S维修是恰当的,没有拒绝权利。当然最好还是和对方协商,可以去普通的维修厂维修,这个费用会显著降低。

扩展资料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保险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7-08

如果第三者是机动车,则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第三者同意与车主一同前往车主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则当场不必支付第三者任何现金!

第二、如果第三者要求去自己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也就是说第三者将与车主去不同的修理厂进行车辆修理时,则第三者可能要求车主在事故现场先支付一部分修理费用,或称押金或定金。

也就是说,在给对方车辆修理时可以选择对方指定的4S店,也可以协商双方都同意的一个维修店,重点是协商处理解决。

至于修什么怎么修,不是车主说了算的,要有保险公司和修理厂协商,以最终定损为准。保险公司原则是能修不换。就是说车身坏了,4S说可以修,保险公司就会赔付修车体,车主要求不修,换新的,保险公司是不会同意的。

如果超过了保险金额,要和修理厂商量,看超出多少,能不能尽量少的修好车。因为超出部分要你自费付给车主的。如果不付,车主会起诉法院要求你赔偿。另外,如果对方要求你多负担车辆买卖估价损失,法院也是会支持的。

扩展资料:

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

1、出示保险单证;

2、出示行驶证;

3、出示驾驶证;

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出示保险单;

6、填写出险报案表;

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8、详细填写报案人和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13、交付维修站修理;

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15、车主签字认可;

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险理赔流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3-01-11

如果有保险公司赔偿,那么对方的指定的修车点应该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且关于修车费用,必须取得保险员定损要求,复合规定的才可以,否则还是不允许的。

如果不走保险,由你自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方要求去4S维修是恰当的,没有拒绝权利。当然最好还是和对方协商,可以去普通的维修厂维修,这个费用会显著降低。

扩展资料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保险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