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的基本特点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基本特点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种政体,它的基本特点在于以下几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这意味着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的,都是由人民授予的。而我国政治体制的安排和国家机构的设置,目的都是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们均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选举单位和选民对由他们选出的代表进行监督,并有权罢免。(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4)实行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国家的元首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都有明确的划分,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在他们自个的权力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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