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电梯验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归档该怎么整理?

如题所述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第十条 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情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三、试运行记录;

四、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但江城仍有部分在用电梯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暗藏安全隐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人民网-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 一旦发现可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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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4
电梯工程技术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统一编号并统一加盖总局印章。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制造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乘客电梯”的制造许可,分为A、B、C三个类别。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二、《产品型式试验备案》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限速器
安全钳
缓冲器
门锁
控制柜
曳引机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4.1.1随机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3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的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三、《出场合格证》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4.1.1随机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2产品出厂合格证。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凡从事电梯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七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与制造资格同时提出申请的,执行资格审查的机构应当同时安排该企业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资格审查。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自2003年6月1日起,电梯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对于2003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电梯安装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应当在期满前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电梯安装许可证。

五、《合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七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第二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七、《告知书》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八、《电梯校验和调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九、《验收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十、《登记》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8号):新《电梯使用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替代原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原标志),明示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相关信息。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电梯出厂合格证、主要部件出厂合格证及型式试验报告、随机文件、安装开工许可报告、检验申请、自检报告。归档的话就是每台的相关资料用一个档案盒。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9-03
看甲方的要求去做了。追问

好吧,还是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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