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行为人规定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下调的原因是什么

如题所述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将限制行为能力年龄改为八岁的意义

1、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包括生理和心智等,都比较快,8岁多数人已经上小学两年,其对事物的认知度,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度等,都已经有了基本概念和标准。这时候,该给他们一定行为能力的权利了。当然,与权利对应,也该让他们为自己行为等承担一定责任了!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降低,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降低提供了基础和参照!虽然民事与刑事行为能力不同,但两者又有共同的基础和依据,即行为人不能完全识别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后果。目前我国刑法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未成年人的部分,指的是14周岁到16周岁的人群。而未成年人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况近年来多见,降低刑责年龄已经成为人们共同的呼声! 这明显是有利于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问题多发现象的! 

民法总则行为人规定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下调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的智力水平得到了提高,生理上也呈现出早熟的状态。该项法规的制定,为其他法规的修改做出了铺垫。民法总则的颁发,也意味着我国进入了民法典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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