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部分破坏的基本农田上建造违法建筑,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尊敬的各位网友: 1992年在建造沪杭涌高速公路时该地块被沪杭涌高速公路指挥部借用做搅拌场地,土地已被硬化,1994年底该指挥部把该场地交还该朝阳村并要求该村进行土地复耕,朝阳村于1995年至2005年间租用给本村5组村民陈根海搞温室甲鱼养殖,由于陈根海经营不善,该地块于2006年由朝阳村收回。杭州余杭朝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高宜芳将该地块出租个杭州友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上建造了标准厂房,加上新租用的,总共占地面积约10亩。 现在有人认为这是在已经破坏的耕地上建造违法建筑,不需要承担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人认为由于当初要求复耕没有复耕,并且建造违法建筑,应当追究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请问大家应该怎样处理才是正确的,合法的?最好是为什么或者有类似案例!

首先,关于这块土地的定性——即是否为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根据你所说的“1992年在建造沪杭涌高速公路时该地块被沪杭涌高速公路指挥部借用做搅拌场地,土地已被硬化”这一情况,说明了这块土地早在1992年就被批准为建设用地(主工程附属用地),它自此已经不是基本农田了,所以不会触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了。 其次,关于追究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杭州友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上建造了标准厂房,加上新租用的,总共占地面积约10亩。该公司未经批准,在不应当修建建筑物的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占用土地,已经涉嫌触犯《土地管理法》、《房地产法》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你最好搞清楚两个问题: 1。此片土地交回村上后,政府土地部门对这片土地的定性是否是农业用地。 2。杭州友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已经办理合法的建设土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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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3
由于建筑人不知当初要求复耕没有复耕,且实况也是没有复耕,不需要承担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违法建筑,应当承担违法建筑责任,不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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