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网友: 1992年在建造沪杭涌高速公路时该地块被沪杭涌高速公路指挥部借用做搅拌场地,土地已被硬化,1994年底该指挥部把该场地交还该朝阳村并要求该村进行土地复耕,朝阳村于1995年至2005年间租用给本村5组村民陈根海搞温室甲鱼养殖,由于陈根海经营不善,该地块于2006年由朝阳村收回。杭州余杭朝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高宜芳将该地块出租个杭州友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上建造了标准厂房,加上新租用的,总共占地面积约10亩。 现在有人认为这是在已经破坏的耕地上建造违法建筑,不需要承担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人认为由于当初要求复耕没有复耕,并且建造违法建筑,应当追究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请问大家应该怎样处理才是正确的,合法的?最好是为什么或者有类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