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江苏婚假,产假。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3月31日起开始实施。婚假13天(国家规定婚假3天,修正案规定延长10天,变为13天),产假128天(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修正案规定延长30天,变为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条例还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另外,《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18年5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如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