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工资最低标准

如题所述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月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50元/月。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6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口径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三、关于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计算口径: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五、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构建和谐宜兴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确保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提高。用人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生产经营正常的,职工工资水平均应适度提高,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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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8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随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月1日起上调至960元/月,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根据新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由原来的850元/月提高到960元/月,该调整从2月份起开始执行。  据了解,我省失业保险金计算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此次调整后,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计算,金额高于原最低工资标准850元、低于现最低工资标准960元的,按实际计算金额支付;计算金额大于现最低工资标准960元的,按现标准960元执行。  这次上限调整的对象为全市2000多名在领失业金人员。近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失业金标准进行重新计算,并对2月份已发放失业金人员差额部分进行补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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