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河南精神病人持筷杀3人事件?

4月1日下午,澎湃新闻独家报道了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大众医院一名男性精神病患者手持筷子攻击同病区病人,最终导致3名女性精神病患者死亡、1名女性精神病患者受伤的事件。

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有自己的行业准则,特别是一些危险性的行业,一定要按照具体的标准流程进行,不然的话出事情就麻烦了,特别是现在的一些医院,更需要注意病人的安全问题,因为医院是一个特殊的服务机构,特别是精神病医院更是责任重大,一旦因为自己的失误造成人员伤亡,那就是重大的医疗事故了。

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大众医院出现一个令人很悲伤的案件,有一个确定为危险级别男性精神病患者,此人在无人看管的时候,挣脱绑缚,用筷子攻击其他病区病人,这样的情况下有3人死亡,还有1受伤,这样的事件确实是严重的医疗事故,这些无辜的生命逝去,本身来说是可以避免的,但是由于一系列的疏忽造成悲剧的发生。

这件事情里面最让人感到遗憾的是,医院的医护人员,已经知道男性精神病患者是危险级别的精神病人,按照精神病患者的具体规定来说,必须经过严格的看管,但是这个医院的医护人员依旧按照平时的交接班进行,正因为这个时间的空挡,使这个危险的精神病患者,做出令人发指的事情,这点是医院的疏忽之一。

同时对于危险级别的精神病患者,必须要严格的控制他的自由活动,可是医院的医护人员并没有这样做,他们在控制这个精神病患者的时候,只是简单的捆缚,这就造成这个精神病患者有机会挣脱束缚,开始进行危险的举动,如果当时医护人员能够负责任的把危险的精神病患者绑缚好的话,那么也可以避免这次悲剧的发生。

更重要的一点是,危险级精神病患者,要有一个有效的隔离保护,这样可以保障其他患者的安全,但是医院并没有完全的隔离,只是简单的做出处理,所以使得这个精神病患者,有了做出危险举动的条件。这件事在我看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一次悲剧,可是由于医院没有完全的按照标准的工作程序做,导致这样的悲剧发生,这真的需要引起其他医护人员注意,引以为戒!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4-04
4月1日下午,澎湃新闻独家报道了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大众医院一名男性精神病患者手持筷子攻击同病区病人,最终导致3名女性精神病患者死亡、1名女性精神病患者受伤的事件。

看过新闻后明显的感觉就是医院在管理上纯在疏漏,医院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像这种严重的且具有攻击性的精神病患者首先应该隔离起来,以免他发作时攻击他人,对他人造成伤害。把这样的一个精神病患者放在病房里无疑是一在病房里放了一颗定时炸弹,说不上什么时候就会爆发。

该精神病患者已经被诊断出具有攻击倾向的问题,医院就应该做好各种突发的预案,以防止不测事件发生。据该院医生讲,该位病人到当天吃晚饭时,杨某某拒绝吃饭和服药,这就给此次伤人事件埋下了隐患,患者按时服药才是稳定病情的第一要素,漏服了此次用药可能是导致他攻击行为的主要原因。像这类患者在钻野的精神病医院大都是注射神经镇静剂让病人得到充分的休息而达到稳定并强的目的。如果给他注射镇静剂今天的这个事故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医院没有采取对这个精神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和注射镇静剂已经是只能够的疏漏了,接下来对病人所采取的强制捆绑措施也没有做到万无一失,据监控画面显示,病人的手还是有很大的活动空间的,在一定的时间内他还是解脱了绳索,从而看出医院的捆绑这是具有象征性的意思,并没有完全使他完全受限。

从新闻看,医院的巡视制度还是认真地,15~30分钟一次,但是还是有依靠家属陪床的的依赖性,事情也巧,家属外出买东西这几分钟的时间就要了3个人的命。这本是不该发生的事件,希望医院团引以为戒,做到医者仁心防患于未来。
第2个回答  2017-04-04
精神病人对于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威胁事件时有发生,有的人伤人甚至以神经病的名义来自保,这足以说明精神病人的一些权益范畴应该要做出一定的规范了,不能让其他人生活在精神病人威胁的环境里,更不能让人轻易就使用精神病人的名义来消除自己的罪行。

这一次的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是发生在精神院内部的事件,虽然有医护人员的监督以及比较严格的看管制度,但还是造成了如此大型的伤人事故,这足以说明精神病人的相关法规急需出台。

精神病人如果对其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的话,到底应不应该免罪?如果真的要承担一定的罪责的话,那精神病人应该承担的法度又在哪里?我自己本身觉得,精神病人就不应该享有特殊免罪的待遇。精神病人虽然在其他人看来脑袋不清醒,无法正常思考才会做出如此极端的行为。但我觉得精神病人其实就相当于一个极端的暴力者,他们和普通的故意伤人者并无太大的区别,只是程度不太一样。在某些原则上,他们不应该因此而免罪,不管是不是精神病患者,他们的行动都是取决于他们的此刻的想法和欲望,精神病患者并非真的无意识、无法思考之类的,相反,他们的思考能力很强,才成了精神病患者。

若要将精神病患者的刑罚提高到与正常人一样的标准,那势必对精神病患者的看护要全面和更加严格,我们既然希望将伤害减少到最低,那就得从精神病院下手。加强防护才能减少精神病患者的犯罪率,这对他们也是比较公平的。同时,也能避免一些人利用政策来为自己开脱罪名。总之,我们希望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公众,也保护精神病患者,同时也追求犯罪惩戒的公平性。
第3个回答  2017-04-04
精神病人的症状表现不同,所采用的治疗和管束手段肯定也会有所区别,但对河南持筷杀人的精神病患者,确是在明确其危险性的前提下,依然因为约束力度不够而导致惨剧的发生,虽然是失去正常思维能力的病患所为,但也直观反映出了医院管理的严重欠缺。惨案已经发生,三条虽然存在病患但依然有治疗价值的生命,就这样无辜的成为了受害者,此时再去懊恼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通过事件本身的检讨,能够对其他医疗机构和病人家属敲响警钟。

在所有的医疗机构中,精神病医院的危险系数恐怕是最高的,虽然配备了各种处置危险情况的设施设备,但他们面对的是毫无规律可言的精神病人,关键是有的病患是具有极强攻击性的,要知道,精神病人的物理攻击是远超于普通人的,因此这也使得医务工作者面临较大的风险。为了能够对病人和家属负责,精神病医院都会采取极为严谨的约束措施,同样,对这类病人的治疗和护理需要极强的责任心,如果所有的精神病医院都能够恪守这样的行业准则,暴力杀人的韧劲惨剧就可能不会上演。

从现场情况来看,河南这家精神病医院条件极为简陋,因此在日常的治疗和管理工作中能够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人员配备,都是值得去自信分析的关键因素,毕竟在全国范围内,精神病医院的盈利能力都是相对较差的,毕竟精神病患者的家庭经济状况都不是很乐观。当然了,虽然目前的资料并没有发现医护人员的明显失职,但对一个极度危险的患者,并且在多人混住的病房内,竟然没有采取更加稳妥的约束措施,关键是医护人员和患者家属同时不在现场,这种管理上的漏洞对惨剧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带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通常都是受到外部环境的强烈刺激而发病,这种病患的最大特点就是对周边人群有着伤害的主动性,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是不能进行留置的,但案发地河南大众医院,虽然是民营性质,但其具备相关的手续,是可以为上述病人提供治疗和康复服务的,所以说惨案的发生,存在各方面因素的潜在影响,只有院方和相关的职能部门强化管理,才能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出现,而对死者家属的慰问和赔偿,也应该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开展,如此一来便可以让逝者安息,生者尽快的恢复平静。
第4个回答  2017-04-04
精神病人伤人,而且致3死1伤。这一事件属于恶性事件。

回顾整个事件的过程,责任,应该归属于谁?由几人承担?

首先来看我国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原新闻中只提到了病人所在的病房是重症精神病患者,这里并不能完全判断该病人是否应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这里我们也不着重讨论这个问题。

接下来看照顾该病人的医生及其所在的医院。因病人不服从,医生对其进行强制手段,使用“保护带”限制病人的行动,将病人绑在病床上。而且,新闻中明确指出,将该病人放置在四防病区(防伤人、防破坏、防出走、防自伤自杀)。

然而,在医生巡视的间隔时间中,不幸发生了。

病人自行解除了束缚,并对其他病人进行伤害,那么所谓的四防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呢?精神病人既然时而神智不清醒,预防他们做出不规范的事情,就应当由神志清醒的管理人员负责。精神病人都能解开的绑带,可见管理人员有多么失职。而整个过程长达9分钟,最终造成3死一伤的悲剧。

造成悲剧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已一目了然。已经对该病人进行了限制措施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病人竟可以自行解脱。新闻中也强调了医生进行了多次的检查,然而并没有预防这一惨剧。而且总的异常时间长达9分钟,在监控后的人员也没有发现并上报异常情况,也属失职。精神病医院内的患者都是特殊人员,有必要对他们进行严密的监管,而各方面例如巡查,监控,等等的不重视,最终导致惨剧。

我认为,该医院已经其医生应承担必要的责任。是因为他们的失职,不尽职,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