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被告人王四,男17岁工人1999年1月5日,王四因与队长古里发生口角,将古里打长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于当年2月3日向人民检查院移送审查起诉。2月8日检查院通知王四可以委托辩护人,并通知古里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王四提出委托其兄为辩护。因王四之兄曾经有 过前科,所以检查院没有同意,让王四另行委托他人为 其辩护人。王四未另行通知委托他人为其辩护,检查院也未理此事。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向检查院问明王四委托辩护人的原因后也为理此事。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向检察院问明王四委托辩护人的 原因后也未加里会,于4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此时,王四已有18岁。1 检查院的 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 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