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函与投标报价表有冲突时以哪一个报价为准的说法未在国家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评标办法中形式评审“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的要求,评标时出现该情况时应以未通过形式评审做废标处理。
其他类型招标,招标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笔者曾见过招标文件内要求,投标函与投标报价表有冲突时以投标函报价为准。
因此总结出,如果是属于施工公开招标项目,若招标文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则予以废标,其他项目,则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追问如果标书里没有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有没有相关法规规定,以哪个为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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