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司法介入是什么意思,首先要理解几个概念:
1、司法权。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 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2、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包括法院、检察院及有关功能部门。
在中国,司法机关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中国的司法体系是由公、检、法、司四大机关共同构成的。很多机关是拥有多个行政职能的。
知道了这两个概念,就好理解司法介入了。司法介入是指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司法部门介入救济解决纠纷的行为。
公安机关既有行政的职能,还有司法的职能。其作为犯罪侦查时,行使的是司法机关的职能;其作为政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时候,行使的是行政职能。
司法和公安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
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
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扩展资料:
司法机关只要是涉及司法相关职责的情况就会介入调查。
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仅指法院,广义还包括检察机关如人民检察院等。
人民法院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选举案件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通过运用国家法律处理案件,裁决纠纷、惩罚犯罪,规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实现其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严格地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在于通过行使检察权,实现对国家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监督审判活动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机关
1、消极性。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而言,司法具有消极性,消极性也被称之为被动性,即司法介入的启动并不具有主动性,而是被动的等待,即不告不理。
2、法定性。司法介入实质上就是“法的适用”过程。(1)司法介入的范围法定,即在何种程度、何种情况下司法才能予以介入,如果法律未有明确的规定介入的情形,司法不得介入,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2)司法介入的程序法定性。即司法介入应该遵守法定的程序。(3)司法介入的裁决具有权威性,司法介入是通过法律的规定及法定的程序对案件作出的最终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这种裁决应该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任何当事人都应该执行并不得违抗。
3、边界性。司法介入的边界性,即并不是所有争议的问题都应该由司法予以介入。这种边界性,就应该受到法定性的制约,在边界性以外的范围,则司法就不应该介入。
4、最终救济性。司法救济是当事人最后救济的一道门槛。当其他的救济途径不能有效的实现纠纷的解决时,则司法介入应该就是最后的救济方式。当然,司法介入是一种有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但是司法的救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司法介入消极性的影响,故司法介入的救济是具有相对性的,不能绝对的保障当事人一切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