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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无限防卫权。
“暴力”的评价依据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判断正当防卫有无过当,需要分析、比较不法侵害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与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后者相对于前者,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成立防卫过当;否则成立正当防卫。
这意味着,在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时,如果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相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言,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否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暴力”的评价依据,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死亡”这一结果。
“暴力”的内涵在于,较之“不法侵害人死亡”,其可能造成的损害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发生一起“神逆转”事件。警方通报和监控视频显示:被一辆进入自行车道抢道的汽车逼停后,电动车司机于某已经将车推至人行道。双方理论时,忽然从汽车上跑过来一个文身大汉,殴打于某至倒地,并追打至于某原先站立处十来米的位置。
这还没完,文身大汉竟然回车取出长刃凶器将于某砍伤,接着刀脱手落地,于某愤而抢先捡刀并回砍文身大汉数次,后者不治身亡。
9月1日下午,江苏昆山警方和检察机关相继发出通报,对连日来备受关注的“昆山反杀案”给予公开回应,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成都法院网《无限防卫权的适用》
不是的,是在这四种侵害正在发生时才拥有无限防卫权,而当这些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时,是不具有无限防卫权的。
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应当注意在防卫不法侵害时的尺度,以免造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限防卫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昆山反杀案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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