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2012年12月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为亏损的-12万,2012年汇算清缴时调增招待费5万,仍旧亏损-7万,到了2013年,企业盈利,弥补了以前亏损7万元,2013年12月盈利5000元*0.25=1250元,1250元为第四季度预交的所得税,但是2013年12月的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仍旧为亏损的-45000元(12年亏损的12万-弥补金额7万-盈利5千),这样,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账户为亏损,但是“利润表”中却为盈利,这两份报表不一致,报送国税会有问题吗?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的5万招待费,是否要补做分录,把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调整为盈利,与所得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