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规定,安置分为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退休与供养三种情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自主就业: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安排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退休与供养: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1、年满55周岁的;2、服现役满30年的;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计算方法: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的条件: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需要等待的时间: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注: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规定: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
扩展资料:
退役军人安置负责的单位:
根据《民政部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中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该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按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地方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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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注: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的规定: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