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二十三条和三十四条,很不理解,请懂的人不吝赐教

民事诉讼法的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的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两条我感觉很矛盾,二十三条明确了诉讼地点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但接着三十四条又说明了诉讼点可以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这我就搞不明白了,这是怎么回事??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是协议管辖。地二十三条规定的是法定管辖。 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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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7
你可以什么都不约定,按照23条法定的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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