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地防止施工单位围标串标呢?

当前有形建筑市场上围标串标的现象比较严重,如广东省省惠州市城区有型市场报名后吹球,吹出八家入围单位,吹出入围单位后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才收标书,收标书之日开标,而且入围单位相互也没有保密措施,于是出现大量围标,陪标现象;在广东省东莞市是当时吹球当时定标,这样操作围标串标似乎难一些,但也不是不可能,如在设定资格预审条件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以串标,另一个老板可以控制若干家企业,他可以将标价拖低的方法来围标等等,广东省佛山市围标陪标成本就更低了,他只是在最后才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的.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如何有效防止这些问题就更重要了.

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招标投标活动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确定。
  第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或者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或者延误时间导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成为应急工程,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信息或提供虚假招标信息的;
  (六)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七)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或者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九)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三)违反合同,要求中标人分包或者转包的;
  (十四)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的;
  (十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作为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或者相互串通抬价、操纵投标价格的;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七)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五)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或故意不让合格投标人中标,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十一)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参加制作招标文件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应该主动提出回避,本人隐瞒情况不提出回避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制作招标文件的人员相互串通或与投标人串通,制作、审定标底显失公平的;
  (四)评标成员相互串通或与投标人串通,评标意见显失公平的;
  (五)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或者泄露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八)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反规定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为招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玩忽职守,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办事时限,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六)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按有关规定审核、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规定处理的;
  (八)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九)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九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前款所述人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如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或者亲友谋取私利的,依照本办法从重处分。
  前款所称领导干部的范围,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第九条确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行为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免职或者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纪委、深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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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3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7年1月24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二)违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串通投标的;
  (三)拖欠劳务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四个月至六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二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三个月至四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五个月至六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整改合格。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串通投标处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存在非正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投标文件形成具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作为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的;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并催告后,仍不付清劳务工工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付清工资:
  (一)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人数达十人以上的。

  第八条 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载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暂扣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的,应当通报该证书的颁发机关。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暂扣资质、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暂扣资质、资格证书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2个回答  2013-08-13
这个问题回答起来并不轻松,现列出深圳的两个文件,特别是07年这个文件中提出的九个围标串标行为可供参考,这实际上就是要在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的时候把关,同时要做到程序上合法不留漏洞,另外要做到集体决策,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8-13
只要素质高就没有这些问题.
第4个回答  2013-08-13
erfe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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