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案列分析题。

某财会专业毕业生被企业招聘会单位的出纳,由于虚荣心强、好面子、讲派头,经常与一些酒肉朋友在一群吃喝玩乐,很快便入不敷出。于是,他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开始他一次之挪用了几百元,后来看见无人发现,变胆子越来越大,不到两年,先后就挪用的公款30万多元,后被企业发现报警,他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问: 1、张某犯的是什么罪?
2、张某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3、我们学生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求帮下忙,看看怎么写

试着解答一下,如有不尽之处,可继续追问。

一,罪名: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张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处以10年有期徒刑可以说是罪刑均衡的结果。

二,犯罪原因

(一)虚荣心作祟

从大学刚刚毕业的张某,还没有能够彻底融入社会,没有改掉好面子、讲排场的坏习惯,没有成功已经想着挥霍,而且在灯红酒绿的路上越走越远,最终难以自控。

(二)自控能力差

一次挪用之后,张某变本加厉,完全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么的可怕,而是不断放纵自己,不断在刺激和麻醉中找一种解脱,故而造成了数次犯罪。

(三)公司管理制度严重漏洞

张某之所以能够数次挪用大额公款进行消费,不得不说该公司的管理有巨大的缺陷,财务制度非常不健全,会计和出纳之间的财务监督有漏洞,现金存库量过大,都是导致张某得逞的原因。

三,应当吸取的教训

首先,法律的功能不是万能的,即使法律规定了多么苛责的刑罚非难,都无法泯灭人性中的贪欲和因贪欲而产生的勇气。”有了百分之二百的利润,他们就敢藐视人世间一切法律“正是这样的真实写照。而且,法律若要保持威严性,就必须保持片段性,刑法犹是如此,刑法不能涵盖世间万物,法律不能试着去评价每一个行为,这时——道德的作用就开始完美的体现。

道德要比法律出现的早,而且一定比法律存在的世间要长,道德可以称之为法律的底线,而同时道德也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它成为了全民的信仰。

职业道德是少数人的道德,是专门的道德,它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一种成文的道德规定,每种行业,如果失去了职业道德,那么法律对它的影响就非常小,可以说如果等到一个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才去评价,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作用,也贬低了法律的纯洁尊严。

我们必须捍卫这种职业道德,虽然没有罚则却一定要遵守,让职业道德和制度建设的完整性相互促进,才能最大限度地尊重这个社会的规则,同时也尊重我们自己,更加地,赢得社会对这个职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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