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那些条件?走什么程序?(我是深圳集体户口)

如题所述

深圳集体户口不可以办理的,因为不属于深圳本市户籍。但还是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社区,因为不同的时间也会有不同的政策出来,如果可以申请的话一般是要走以下程序的,具体的以咨询当地社区后得到的信息为准:

申请材料及主要程序:

申请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提供的材料:

①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

③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④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对原件验证,并在上报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⑤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

申请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①夫妇双方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②租房的由出租方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③低保家庭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特困家庭须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

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申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材料: 

①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②低保、特困家庭出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或《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

③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或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 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④城市拆迁家庭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材料:《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待修改后并报政府审定后出台。

申请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需提供的材料:

①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房源具体房号通知函件或批复意见复印件;

②填写齐全的本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准购审批表;

③本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原件;

④申购人(被拆迁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盖章);⑤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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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25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在2017年里,根据各市保障性住房申请都根据本市情况制定申请流程,例如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如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点击下载),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如需了解详细,请登陆本地政府官网查询。

拓展内容:

保障性住房主要分类:

1、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4、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为降低房价,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

参考资料:北京保障房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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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8-22

深圳集体户口是不可以办理的。

1、申请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二)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二、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已在系统中填报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或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并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

2、申请程序: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区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

1.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交材料的,补交后初审。

2.比对申请人所录入的信息与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结合系统端口所反馈的社保、拥有房产、转让房产、租住保障性住房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五)终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六)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二、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已在系统中填报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或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

(二)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三)区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

1.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交材料的,补交后初审。

2.比对申请人所录入的信息与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结合系统端口所反馈的社保、拥有房产、转让房产、租住保障性住房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四)没有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的,需核查是否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初审符合安居型商品房条件的,出具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

(五)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出具对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对应的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七)终审符合对应条件的,纳入对应的轮候数据库;终审不符合对应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八)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拓展资料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2013年12月2日,北京市政府表示2014年竣工10万套保障房。 2015年,两部委:市、县可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

1、廉租房对象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经适房对象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对象

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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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5-10-01
深圳集体户口不可以办理的。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第4个回答  2013-05-25
申请条件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已婚的,其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对比:上次未规定单身条件。)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对比:上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规定为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
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前一日,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个人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对比:上次申请家庭总资产规定为不超过28万元。)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走程序以下:关于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的通告
2007年我市首次面向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单身居民)租售保障性住房,共受理了8844户家庭的申请,经终审合格家庭有6471户。2007年度、2008年度共向社会提供各类保障性住房8209套,基本解决了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市户籍的经终审合格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可供应量等实际情况,经市房屋委员会决定,我市将于2010年1月起组织开展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供应
我市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申请情况,分批向户籍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在全市各区分布均衡化、申请常态化。房源的具体情况、基准售价与租金标准另行分批予以公布。
二、申请办法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在我市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前,暂不受理单身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选房计分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已婚的,其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7.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8.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前一日,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个人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9.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申请受理
(一)受理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时间:2010年1月25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
(二)受理申请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受理申请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三)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领取时间:2010年1月23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
(四)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领取方式:申请人可在2010年1月23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期间到就近的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者从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下载。
五、选房办法
经终审合格的,以计分排队方式,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基本计分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
(二)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本市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三)申请人服役前或者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计分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五)加分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具体选房时间、地点及有关规则另行公布。
六、监督管理
本次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住房和建设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
对弄虚作假,隐瞒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为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承租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下同)的家庭,符合本通告规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终审合格并选定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办理原承租住房的相关退租手续。
承租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承租期内经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核实有严重违规和违约行为的,本次不受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二)符合《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2008年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规定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仍未购租保障性住房的,在房源公布后,按本通告及相关规定重新确认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状况等信息,经终审合格后参加选房。
(三)在本次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完成后,经终审合格仍未购租保障性住房的,将按照我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册,在轮候有效期内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进度和房源筹集情况,分批逐步解决其住房困难。
(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我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住房和建设局、区建设(住宅)局、街道办事处的咨询电话和街道办事处的受理地点于2010年1月22日公布。2010年1月22日前如有疑问,可拨打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83207144。
(七)我市拟于近期启动区建设(住宅)局、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培训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培训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说明如下:
一、《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一)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失业证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失业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四、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08年至2009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五、户籍迁出证明和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
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户籍迁出时间及原因的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由所在服役单位、学校予以出具。
六、申请人或者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七、2008年至2009年的收入证明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者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八、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的为准。
九、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
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十、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正在租住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须提供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A4纸复印件;有关证明交原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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