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意外死亡该如何赔偿?没有合伙协议!

我岳父跟别人合伙买了一辆货运干水泥罐车,合伙人在装水泥前开车顶进料口前未将车罐气放掉就去开进料口进料盖被车内气体从车定冲下跌落至地面摔死。现在死者家属以被雇佣关系起诉要我岳父为他的死做出110万元的赔偿合理吗?他开车那天我岳父在家休息并不在场,死者和他老婆在车上,他老婆第一次跟他出车他就死了。死者家属这样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我们需要为他的死付这样的责任吗?由于生前两人关系较好并未为此合伙做过书面协议,都是口头协议,有证人可以作证。这样的合伙关系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车是死者联系买的,车也是他在开,跑的活儿也是他联系的,结货款也是他在结因为有买车贷款要还,车买了几个月也没分过钱,他就死了这怎么是好啊。我岳父根本不会开车,什么手续都是我岳父的名字,买车的贷款又是我岳父带的,我岳父是个老实人平时靠打摩的为生,出了这么大的事都不知道怎么办了,买车已经花掉了几十年的积蓄了,现在又摊上这事该怎么办啊!愁死了一家人,还指望这个车后半辈子过好点,现在看来可能一辈子都还不起这些钱了!求大家帮忙出出主意啊!
如果合伙关系得到证实能不能做无赔偿责任的诉辩!对方以雇佣关系起诉,这种情况符合雇佣关系赔偿吗?合伙关系成立,雇佣关系能并存吗?法官该以什么关系来判?会怎么判?求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啊,我岳父现在想死的心都有了!

  合伙人是平等的关系,不能视为雇佣关系。由于是为合伙共同利益而发生意外,应当做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即可,要求赔偿110万根本不合理。先协商,找基层组织调解,实在不行,法院见。法院也不会支持他们这种无理要求。之前有发生过类似案件,最高院有批复,不负赔偿责任,应当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57号
颁布日期:19871010 实施日期:1987.10.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监字7号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贾国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雇司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输。时值贾国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由于雨后路滑,刹车后汽车仍向后滑动,贾国满被挤身亡。经查,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贾国满之妻苏文雅要求贾国仁给以经济补偿,承担她女儿的抚恤费用。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贾国仁按分成比例承担抚恤金1654元。
研究认为:贾国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贾国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追问

但是我替我岳父请的律师说,他说我父亲没有开车只有死者在开车,这算雇佣关系,他们之间有合伙关系,只能降低赔偿额度这种说法是对的吗?我岳父连请律师的钱都没有再判他赔款可以这么是好啊,这次一万元的律师费都是我帮他出的!拿什么来赔啊,要是能像你说的那样无赔偿责任就好了!

追答

  个人认为,不应该认为既存在雇佣关系又存在合伙关系。雇佣关系的特点是:雇员与雇主之间是从属关系,雇员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无权参与盈余分配;合伙关系的特点:是各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各方“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两者明显不同
一方开车另一方不开车只是合伙中分工不同而已,不能视为雇佣。
  退一万步说,就算是雇佣关系,索赔110万也是狮子大开口,得不到支持。
  你的理解有点出入,我是说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承担适当经济的补偿义务。
  建议你咨询其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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