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是不进行或只进行有限的交流的。但是由于业主单位缺乏工程专业知识,不会使用工程预算的软件,所以叫以往有业务合作的单位(该单位也是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工程招标文件里面的详细的项目清单,这个违反了哪些规定,有什么后果?
非常感谢,我再说详细一点,就是招标文件上有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然后表中的一些具体项目是叫某个投标单位做的(其实就是用工程预算软件直接套用国家统一的某个定额,但是招标单位没有专业知识也没有软件可以做),只提供了这些,但是每个项目的审核综合单价是有第三方机构审核确定的,这样的话能肯定说违反了招投标法的那些条款吗?
我知道这是不允许的~现在主要是想知道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具体哪些条款,需要正规的表述,请解答,谢谢
追答 你们这种行为太超前了,呵呵。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罗列出这种情况。因此目前没有直接点名的法律条文。但是,这种行为直接损害了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可以归类于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你别担心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条文,有关部门就不会追究。
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89号令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