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设立,但是要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
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具体的人员配备数量目前除了建筑行业有明确的规定以外,基本没有那个文件明确过,可以参照下面的内容配备:
按照《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要求企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厂矿企业按职工总数2‰~10‰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50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商业企业参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配备适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追问我觉得也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