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制度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是哪些

宪法宣誓制度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是哪些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誓主体:

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结合我国《宪法》规定,宣誓制度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对象:

1、国家主席、副主席;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3、国务院总理及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

7、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8、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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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7月1日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决定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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