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他们盖的是总公司的章,但下面的打款银行写的是分公司的账号。我们打款到分公司,然后分公司给开具发票,这样对吗?
我们在合同上盖章的是总公司,但是下面的电话啊,银行账号什么的都是分公司的,现在我们付了第一次的费用,是付到分公司账号上的,发票也是分公司开的,但是是地税局代开那种的,下面盖的章是地税局代开发票的章,如果是这样的话,签个三方就可以了吗?
追答对,最好签个三方协议。事实上,你这份合同是涉嫌违规的。感觉上合理的东西,在法律上未必就是合理的。总公司的章,分公司的发票,事实上是对方在规避风险。
章是总公司的,但是合同上的地址和电话和账号都是分公司的,第一次付的款打到了分公司账号上,分公司给开的发票。。。这样是不对的吗?那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追答这样做是不对的,应重新将合同进行盖章,或者签订三方协议。
追问三方协议就是总公司、分公司、我们公司一起签订:同意分公司收款,出具发票。大概是这样的内容吗?
追答对,是这样的。
谢谢
款是打到分公司账号上的,这个一定得由总公司开发票吗?
追答因为合同是总公司签的,分公司收钱可以视为总公司收,发票一定要总公司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