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他们盖的是总公司的章,但下面的打款银行写的是分公司的账号。

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他们盖的是总公司的章,但下面的打款银行写的是分公司的账号。我们打款到分公司,然后分公司给开具发票,这样对吗?

严格来说是不可以的,除非将来你的公司不需要被审计。
1、款项只打给合同签订方,而不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同时,发票亦应该由款项接收方出具发票;
2、如果款项确实要打给分公司,那么需要与分公司、总公司签订一个三方协议,以证明汇款是得到总公司同意的,且证明分公司是有接收资格及开具发票能力的。
3、你出现这种情况,极有可能是分公司使用的是总公司的资质,但分公司又不想给总公司交管理费,所以直接截流了。
我公司以前就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审计时很难解释,最后是整了个三方协议。追问

我们在合同上盖章的是总公司,但是下面的电话啊,银行账号什么的都是分公司的,现在我们付了第一次的费用,是付到分公司账号上的,发票也是分公司开的,但是是地税局代开那种的,下面盖的章是地税局代开发票的章,如果是这样的话,签个三方就可以了吗?

追答

对,最好签个三方协议。事实上,你这份合同是涉嫌违规的。感觉上合理的东西,在法律上未必就是合理的。总公司的章,分公司的发票,事实上是对方在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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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17
  如果你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而对方出示的帐号是分公司的,说明该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这样盖总公司的章就明显不对。
  公司的印章和提供的银行帐户应一致。
  开具的发票地址也应该一致。追问

章是总公司的,但是合同上的地址和电话和账号都是分公司的,第一次付的款打到了分公司账号上,分公司给开的发票。。。这样是不对的吗?那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追答

这样做是不对的,应重新将合同进行盖章,或者签订三方协议。

追问

三方协议就是总公司、分公司、我们公司一起签订:同意分公司收款,出具发票。大概是这样的内容吗?

追答

对,是这样的。

第2个回答  2013-05-17
是可以的。合同内容只要在不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即为生效。你这样的条款在商业活动中很常见,是可行的。追问

谢谢

第3个回答  2013-05-17
在发票上盖章的单位是你们的合同相对方,应当是盖章的单位提供发票,如果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营业执照的下属单位,可以由分公司收款,但不能开发票。追问

款是打到分公司账号上的,这个一定得由总公司开发票吗?

追答

因为合同是总公司签的,分公司收钱可以视为总公司收,发票一定要总公司开。

第4个回答  2013-05-17
嗯对。总部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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