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3
此款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一款 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之,即故意犯罪。 第二款是要求行为人必须没有故意,仅因为过失造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犯罪构成来看,客观上要实施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要产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同时行为与结果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其中,出现的危害结果不是作为犯罪量刑的加重结果,而是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出现以上的危害结果才可以定此款罪,并不是先定此款罪,发现有以上的危害结果再从重量刑。当然,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危害结果程度不同,量刑的结果一定是不同的。但这没有改变此款罪危害结果是构成要件而不是量刑情节.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