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能否适用商业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如题所述

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未停车,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原告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事故后,原告黄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交强险获得赔付后,原告申请商业险的赔付,保险公司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分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后,商业险合同约定是免责的,保险公司应不予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关键看其免责条款是否做了特别提示,未作特别提示,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本案中,被告在庭审时提供原告当时投保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填写内容项及商业险条款文件,证明在投保人声明栏内有原告的签名,但原告对其签名予以否认并称被告也未将条款文件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签名系其亲笔书写,亦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其在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已就该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予以明确说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出具保险单时,已就该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项及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的约定,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予以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系合同纠纷,其免责条款无效,原告逃逸后立即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也负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得到了相应的惩罚,降低了社会影响。因此,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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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5
逃逸一般适用商业险免责条款,即保险公司不赔。
一,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车辆损失险
第五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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