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到犯罪嫌疑人公司,叫犯罪嫌疑人到公安去协助调查,犯罪嫌疑人在询问笔录时主动交代罪行算自首吗

公安到公司就说找xx了解下xx公司的情况,需要协助调查,然后到了公安做了询问笔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交代罪行,然后公安把证据再拿出来(公安事先已经了解全部犯罪事实),请问这样还能算自首吗?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和被讯问前都属于自首?但缺少个自动投案吧?

1不属于自首。自首的情节之一。必须是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犯罪事实或证据的前提下。你主动交代出来的。
2参照;自首有三种含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1、关于是否视为自动投案,关键看两点,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被“出示证据”。而强制措施,包括两种,一种是法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一种是实际控制下的视为强制措施。
2、所以,在您的提问中,是否自动投案、是否自首,就只归结为是否采取“视为强制措施”的问题:
如果,公安出于侦查、抓捕策略,以协助调查名义实际控制某某的人身自由,就是“视为强制措施”,不是自首;
反之,是自首。
3、关于这个问题,您可以参考一下许诗经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追问

但是他让我进去之后就是让我为那家公司的情况做说明,我自己主动说的,但是他确实是掌握了我全部的资料。到了法院我是否可以特别强调没有受到强制措施,因为没有逮捕也没有拘传证,直说让我去调查情况。
当时公安是说算我自首的,否则也没必要让我录询问笔录了,直接讯问笔录了,因为犯罪事实比较清楚

追答

  1、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关键看是否采取“视为强制措施”,而不仅仅是拘传、刑事拘留等等五种法定强制措施。这一点,在最高法编纂的“许诗经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中有详细规定。
  2、注意一下辩护思路,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是先看有没有无罪辩护理据,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的,才作罪轻或者量刑辩护--辩护思路尤其重要,思路狭隘、或者思路错了,则一步错、步步错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6-17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必须是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的,才认为是自首。
你的这种行为,应该属于坦白。
坦白是指: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行为。
依照最高法对刑法第57条规定的解答,视坦白的程度,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追问

坦白是不是就不能减轻刑罚了

第3个回答  2013-06-17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嫌疑人由于并非自动投案、并且交待的罪行属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因此,其的行为属于坦白、不属于自首。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