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停在非机动车车道,后坐乘员开左后车门擦到电瓶车使电瓶车人员受伤引发的交通事故

该车商业险保100万,交通认定驾驶员和乘坐员各一半责任,该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费用共56万左右,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受伤人56左右,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不𠄘担坐乘人员商业险的那部分,也就是56万扣除12万交强险44万中要坐乘员承担22万,中院判维持原判,但保险公司又向坐乘员起诉追偿22万商业险,这个案件究竟怎么回事

保险公司是错的。因为商业险保的是车辆对第三方造成伤害结果进行赔偿的险,现在该车对第三方造成了伤害,应进行赔付。
或者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是车辆在停止状态下由乘员(开门)造成的,因此不属于车辆对第三方的伤害,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这相当于由非驾驶员资格人员操作车辆而造成对第三方的伤害可以拒赔。这是没有清楚地看到:发生这样的事故表面上看是是乘客未瞭望确认安全就打开车门,而事实是:根据车辆路边停车要求,车辆距离路肩不得大于300毫米。事故中的驾驶员把车辆停放在离开路肩较远的地方,足以让一辆电瓶车判断可以穿行而过,这才是造成乘员开门碰倒电瓶车致人重伤后果的首要条件。法院判决乘客承担一半责任已经偏重。其次,在肇事乘员未下到地面的时候,他们和车辆还是共同构成了一个系统并非两个。是“车辆系统”的异常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这属于保险理赔的范畴。那怎么看无证驾驶肇事可以拒赔呢? 无证驾驶是故意违法行为,这和没有专业知识的乘客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差别,乘客所犯的是过错而不是故意违法。保险公司应把无证驾驶肇事与故意制造事故等同看待,而不能把无证驾驶与乘员冒失打开车门等同看待。追问

那既然中院维持原判,保险公司现在又起诉追偿,法院为什么还要受理这案件

追答

起诉是公民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必须受理。保险公司必定是专门做了律师案,不会在法定条件上有什么纰漏的。

追问

二审中院总结中有几句话: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的人民法院予支持。本案焦点在于其中法官认为的保险责任是交强险,还是交强险和商业险,请问这个追偿案件的走向会怎样,谢谢

追答

交强险不论责任进行赔付的,因此纠结在商业险上是肯定的。对于走向因不了解具体案情不敢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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