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也称“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封建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封建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
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
宗法制度,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
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
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