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估税权的范围包括(A、B、D)。
估税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的税基难以准确核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估算其税基,或直接估算其税额的权利。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估税权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未设立账簿的,或账目混乱、有关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二是纳税人发生了纳税义务,但是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是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中,纳税人为达到避税目的,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
发生上述三种情况,税务机关即可以行使估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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