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该到什么部门去申诉?

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该到什么部门去申诉?如何申诉?应当注意什么?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 1、 当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①与侵权者协商;②找劳动人事部门裁处;③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④向新闻媒体求助;⑤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⑥上诉人民法院。 2、 当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①及时制止侵权者的侵权行为;②向有关部门申诉;③向新闻媒体求助;④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⑤上诉人民法院。 3、 当自己遇到有人落水时怎么办?一边大声呼救,一边找救人工具,也可以立即报警。 4、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①与侵权人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指出这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②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上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5、 当同学取你绰号怎么办?①告诫取你绰号的同学,这种行为是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②适当的时候也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 6、 当高年级的学生打你时怎么办?①报告老师,在老师的帮助下,通过学校解决问题;②告诉家长,让父母找高年级同学的家长,在家长们的协商下给予解决;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讨回公道,获得赔偿,捍卫权益。 7、 当父母擅自拆看子女的信件时,你如何评价这件事?又会如何处理这件事?(老师拆看学生的信件) 评价:这是不合法的。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父母在没有得到子女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拆看其信件是侵犯其通信秘密的行为。父母了解、关心子女应该与子女进行沟通与交流,而不能通过偷看子女的信件来掌握其思想和行为。处理方法:首先我会主动与父母沟通,说明他们的这一行为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同时也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相信父母会理解我、尊重我的。如果父母固执己见的话,我可以求助于老师(校长),甚至找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8、当父母擅自翻阅子女日记时,你如何评价这件事?又会如何处理这件事?(老师翻阅学生的日记等)评价: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子女并非父母的附属物,其人格独立,子女的日记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父母也应当尊重子女的隐私,要树立隐私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破除传统文化中宣扬人格依附的旧观念。(方法见上题。) 9、 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①与侵权人交涉,指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②求助于新闻媒体;③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④上诉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①寻求学校老师的帮肋;②寻求当地村干部(居委会)的帮助;③寻求当地政府部门的帮助;④寻求妇联的帮助;⑤向新闻媒体求助;⑥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⑦上诉人民法院。 11、当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①找村委会或居委会调解;②向当地的妇联或有关政府部门申诉;③向新闻媒体求助;④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⑤上诉人民法院。 12、当财产继承权发生争议时怎么办?①互相协商解决;②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③上诉人民法院。 13、当遇到违法的行政处罚时怎么办?①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②求助于新闻媒体;③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④上诉人民法院。 14、当智力成果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①与侵权人当面协商解决;②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5、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①与经营者协商解决;②打“96315”或“12315”,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新闻媒体求助;⑥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⑦上诉人民法院。 ★16、如果当自己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几个小痞子拦住搜身,并抢去身上仅有的10元钱。这几个小痞子还要你笫二天带30元钱来,否则就要收拾你。〈1〉请你想一想故事发展的可能性:你可能会采取哪些行动?试一试你能想到几种,请将你所想到的所有方法都写出来。①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第二天把钱带来;②纠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进行报复;③去敲诈小学生,搞到钱后给他们;④向老师家长反映,或向学校领导求助;⑤打“110”报警,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⑥在被敲诈时,实施正当防卫。〈2〉任选你想到的一种可能性,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该行为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如:笫一种,这种做法是错的,因为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我们不能忍气吞声,要用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笫五种,这种做法正确,因为当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既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能自行报复,而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运用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17、关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启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既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能自行报复,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18、亲爱的同学,通过你的努力学习,相信你在权利义务观方面已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希望你能创作一张8开的法律知识手抄报,让大家与你一起分享成功的喜悦。 办报要求:请你收集发生在身边的案例,结合八年级《思想品德》下册中的法律知识,完成以下内容: ⑴为你的手抄报命一个报名:如—法律与我们同行、法律在我们身边、法律——我们的守护神、少年与法等。 ⑵如果本报的主题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写出办报的目的。如——为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质,从现在起,学法、知法、守法,让青少年认识到学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增强权利义务观念,提高未成年人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一个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⑶列举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案例并进行简单的叙述,运用本册中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科学的分析。 案例叙述:小张是Α市某校的一名初二学生,因成绩差,经常受到父母的毒打,后来父母责令其放弃学业,到一家工厂上班。老板叫他和其他几个未满16周岁的孩子每天从早上6时干到晚上6时(除中午吃饭休息1小时外),如此长时间的劳动,使他们正在发育的身体受到摧残,心理和精神被扭曲。 案例分析:小张父母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中的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工厂老板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护的规定和劳动法中关于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的规定,属于雇佣童工的行为,他们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侵害了小张的生命健康权和受教育权。 (主题探究:黑板报、法制长廊、模拟法庭、辩论会、维权手册、主题班会、调查报告、法制讲座) ★19、维权方法:①与侵权人协商(沟通与交流);②向他人(父母、老师、学校领导、长辈等)求助;③向当地村(居委会)干部求助;④向妇联求助;⑤向消费者协会求助;⑥向有关部门求助;⑦向新闻媒体求助;⑧聘请律师或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⑨打“110”报警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⑩上诉人民法院。⑾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消费、劳动;报警——犯罪;妇联——未成年人;人格尊严——赔偿精神损失。) 20、★对待不公平现象的正确做法是什么?①当不公平的情况发生时,我们应增强维权意识,善于寻找解决途径,用合法手段去寻求帮助,解决问题,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②当不公平的情况发生在他人身上时,我们要崇尚公平、主持公道,同破坏公平的行为作斗争,对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1、★怎样才能做到公平合作?为了更好的合作,我们需要承担自己应该做的,决不能只享受利益而不付出,否则对其他人不公平。只有做了我们该做的,才能获取自己该得的。当我们在付出的时候,同时也在收获着别人的付出。公平的合作,必然是互惠的合作。树立公平合作的意识,有助于我们顺利地融入社会,为社会作出贡献。 22、★如何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有正义感的人,应该做到:如果非正义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自己能够采用正当方式,奋起抗争;如果看到非正义的事情发生在他人身上,能够见义勇为,匡扶正义,及时对受益者给予声援和救助。当然,我们是未成年人,既要有见义勇为的精神,又要做到见义巧为,要尽量在不伤害自己的前提下,匡扶正义。 23、★请你从执法者(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来谈谈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执法者:要加大打出力度,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严厉制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树立质量意识,增强诚信意识,培养法制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 社会力量:应致力于培养健康的商业环境,如加强新闻媒体和群众组织的监督力度; 消费者:要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选择合理的消费行为;要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消费的知识,以及掌握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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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08
应根据权益被侵害的性质、场所确定举报或控告的主管部门。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5-02
我国少年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受教育权、隐私权、人身自由健康权、经济权、接受父母抚养权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个回答  2020-06-08
人民检察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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