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的第6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中写得很明确,质量监督站在任何验收中都不要求参与的,6.0.4中用黑体字(指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竣工验收参加的人员:“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站只有在6.0.6中所说的“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可请质量监督站来做“娘舅”。现在,一些质量监督站的强行参与,是对国家验收标准的践踏,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硬想要“权”,是政府部门的悲哀!
附:《GB5030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