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如题所述

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和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企业破产清算后还有债务应该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债务还清为止。破产清算也会有专业的清算公司进行清算,对企业的资产有全部了解,另外关于破产债务清算偿还的顺序是有相关规定的,所以破产企业应该依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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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1-19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以后,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执行职务。按照本条规定,管理人有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上任后首要的职责就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等,将债务人的财产全面置于管理人的掌管之下,未经管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随意处置财产。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要求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要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债务人的印章包括企业的行政章、合同章、财务章等在内的全套印章。债务人的文书主要包括企业的合同、章程等;还有一些其他的资料,如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证、企业的人事档案、劳动合同档案等也要移交给管理人。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清理债务人财产的前提,通过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归属,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好前期准备。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比如企业人员的留守;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等;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则决定有关营业的一些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例如,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生产经营中必然有一些支出和必要的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按照本法规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前,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本条赋予管理人以决定权。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接收债务人的财产、账簿等资料后,要对债务人财产实施全面的管理,以保证财产的安全,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使破产财产得到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人的财产。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决定债务人未履行的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二是承认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等;三是处理破产财产,即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性质的财产进行变现。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对债务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管理人上任以后,由管理人承担继续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责任;破产申请受理以后,管理人为取回被他人占有的债务人财产;或者为行使债权,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或者为解决争议提起仲裁。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2个回答  2016-11-19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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