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内容是

基本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宪法和民族自治法规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民族区域自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地方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各种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自行培养各级干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企业、事业单位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制定本地方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使用;自主安排本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放边境贸易,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优待;自主安排地方财政收支,确定各项开支标准;实行减税或免税;决定本地方教育规则、学校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主发展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开展民族体育活动等。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50多年来,对维护国家统一,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基本权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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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6
中国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化。于1984年5月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族区域自治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中国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把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30多年的经验,特别是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确定的有利于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的重大决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法》除序言外,共有7章67条。“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第一章“总则”,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基本原则。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规定自治地方建立的条件、自治地方名称的确定、区域界线的划分和自治机关的组成及其干部配备。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建设、财政、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自治权,并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规定这两个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在检察和审理案件时,应用当地通用的语言。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规定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团结他们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第七章“附则”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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