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方是位台湾人,但现在人找不着了。医疗费,误工费等都没着落,所以现在只能诉求于法院了。但需要提供的证明中,有一项我不是很明白,不知道怎样提供?就是:护理费及护理证明?因当时我是请了我们本小区里的一个阿姨护理的。我也就付了人家1300块一个月,因是同一个小区,付钱的时候我也没让她写收条什么的。这怎么证明?让阿姨出庭吗?就算我现在让人家补张收条给我,我也不知道,这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明?
护理费的两个方面:
1、如果受伤需要住院治疗,则有医院的医嘱即可,或者医院安排也行,由医院在病历上或小结上有注明就可以的。
2、未住院的或者在医院后来回来家休息的,首先要有医院的医嘱,上面建议需要护理的或者伤害严重必须要有专人护理的,才可以向对方主张要求护理费。
如果还不明白,建议你到当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去找律师当面咨询一下,这样更清楚一些。有些内容可能在网上说的不是很清楚。
先要由医生的证明,即证明根据伤情或病情需要护理。然后加上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单据,或者家属因护理伤者的误工损失。
护理证明
***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和在家休养期间,因不能生活自理,需要人员**名护理,每人护理费日**元,住院(**天)和在家休养(**天)总计**天,合计共需护理费**元。
护理人:
被护理人:
护理时间: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4项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4项
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护理证明:
***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和在家休养期间,因不能生活自理,需要人员**名护理,每人护理费日**元,住院(**天)和在家休养(**天)总计**天,合计共需护理费**元。
护理人:***
被护理人:***
护理时间:***
拓展资料:
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分类
1、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① 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② 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③ 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2、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
① 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② 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③ 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注:受害人的亲属和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支出费用,但是,这种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的行为不能施惠于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费用。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