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8章、76条。
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交营业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合计税率一共为营业收入的5.55%,此外还要按应税所得额再交25%的企业所得税(如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20%)。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项拨款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个人独资,不交企业所得税,交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扩展资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六十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指的是2005年1月1日由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的针对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组织会计制度。
制度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该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财政拨款、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等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支出准予扣除项目: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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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8章、76条。
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交营业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合计税率一共为营业收入的5.55%,此外还要按应税所得额再交25%的企业所得税(如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20%)。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项拨款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个人独资,不交企业所得税,交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扩展资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六十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