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谁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如题所述

答: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第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期限的除外。
第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还规定了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无须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的情形:“(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第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行政诉讼中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应遵循的规则:第一、举证范围。第二、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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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2-10
所谓行政主体举证 是指行政主体有义务举出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 需要举证自己受到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损害。
也就是说 行政诉讼中 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行政行为的损害 并且这种损害是有因果联系的
而不同于刑法和民法 在原告主张其行政行为不合法的 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而是由被告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

差异在于双方举证的对象不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29
据你简述,请你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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