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正义的重要性

如题所述

司法正义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11]程序正义要求诉讼手段、诉讼方式具有正当性,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实现程序正义而言,刑事辩护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它在实现程序正义中的作用突出表现为:第一、有助于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控、辩、审三种诉讼职能的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格局,也是刑事司法体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方面。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与控诉方拥有平等地位的基础,也是审判者相对中立的重要条件。

第二、它使被指控人能积极参与诉讼过程。被指控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如何对待被指控人是诉讼程序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志。公正的诉讼程序应当确保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应尽可能阻止对受错误追诉的被指控人定罪。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使被指控人有机会反对控诉方的指控,并可对证据提出质疑并申诉自己一方的理由。被指控人对诉讼过程的积极参与,使其享有部分的程序控制权从而能够富有成效地影响诉讼结局,真正成为诉讼的主体,而非司法官吏任意摆布的被追诉者和处罚者。辩护制度是被指控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形式。

第三、它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是对被指控人的个人权利加以保护,而对于国家权力加以制约。控、审分离是国家权力的内部制衡,而刑事辩护制度则是对国家权力的外部制约。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每个被指控人都可以向政府提出异议,决定一个被指控人是否应被认定有罪,是否应受到惩罚,政府必须提供证据,而被指控人应享有公平的辩护机会,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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